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盘锦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次数:2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盘锦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9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长期以来市场供求相对比较平衡。随着近年来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宅租赁市场的需求逐步增加,租金水平稳中有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目前我是房屋租赁市场供应仍主要以社会个人闲置房源为主,未实现房源发布、出租管理的企业化和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商品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的联动作用不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实际,我市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作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三大部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措施、工作要求。国办发[2016]39号文件中提出的18条措施,在我省的实施意见中得到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国家、省及市决策部署,以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的奋斗目标为指导。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工作原则。一是政策引领,市场主导;二是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三是拓宽途径,扩大需求;    四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三是工作目标。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基本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根本目标是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下一部分是工作措施,提出5个方面任务、20条措施。
    一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1)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新理念。
  (2)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3)加强公租房动态管理,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是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
  (4)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5)鼓励企业及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引进大型外埠综合型房屋租赁企业进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6)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
  (7)各县区、经济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8)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9)科学编制本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10)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和养老机构及旅游机构合作,利用自有房源大力发展养老地产和旅游地产。
  (11)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12)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13)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
   四是规范化管理房屋租赁市场。
   (14)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15)建立规模化房屋中介市场。
   (16)规范出租人、承租人租赁行为。
   (17)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
   (18)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五是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19)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
  最后一部分为保障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实际,明确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