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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19-00053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2-12
标  题: 盘政办发〔2019〕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05-10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9〕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351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解决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提升环境质量和促进振兴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精细管理、联防联控”为工作思路,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管车船、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实现臭氧与细颗粒物(PM2.5)“双控双减”,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盘锦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及污染源普查结果,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建立问题清单,制定专项作战计划,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察督考,严格执法检查,完善保障机制,落实整改时限,挂账督办、逐一销号、消除隐患、防止反弹。


  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以集中供暖为主,因地制宜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散煤替代工程,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标准倒逼,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严控柴油车污染。


  坚持统筹推进和联防联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管车船、控秸秆、治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实现城市主城区和周边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与合作工作,建立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


  注重全民共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和措施引导;强化企业减排责任,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到2020年,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臭氧与细颗粒物(PM2.5)“双控双减”,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


  2.年度达到目标。


  ——2019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以上。


  ——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20%和10%以上。


  3.年度努力目标。


  ——2019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以上。


  ——2020年,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严格执行《盘锦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通过利用华润热电机组升级改造、电锅炉备用热源以及燃煤与生物质耦合发电项目的建设,在城区大力推进清洁供暖工作,完成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和大洼区田家街道等城区及周边热源整合工作。大力实施清洁取暖,2019年清洁取暖比重达到88%;2020年清洁取暖比重达到89.7%。(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除特别注明,均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根据《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情况考核工作,2019年为564吨,2020年为574万吨。(市发改委牵头)


  实施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大力推广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在兴隆台供热区以华润盘锦热电厂为主热源,保留盘锦广田热电金城热源厂为调峰热源,大洼区圣宏热力锅炉房为备用热源,实现多热源环形管网供热运行方式,保障兴隆台区(含田家街道)、大洼区采暖面积。双台子供热区以华润盘锦热电厂供热机组为主热源,华锦集团热电厂化工余热供热为辅,盘锦双台子热源厂为华润盘锦热电厂的调峰热源。合理整合辽东湾新区工业和民用供汽供热结构,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深入推进一县(区)一热源。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牵头)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实施台账管理。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40蒸吨/小时,个别县城(区域)可根据供暖专项规划、供暖人口及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不小于35蒸吨/小时。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4.加强散煤治理。严格执行《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全市煤炭流通和用煤领域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检验工作。继续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程,加强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和壁挂炉等,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9年,抽检商品煤2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3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按照《盘锦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要求,全市划分禁燃区总面积15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北起城北街—辽河北路—环城北街—环城西路—辽河北堤—中华路—沿河南街—环城西路—兴隆台街—中华路—霍田路—锦江路—泰山路—春江街—泰山中路—双桥街—大洼高中南—红海滩街—双兴中路—霍田路—芳草路—惠宾大街—新于线—产业园区—新工街—疏港铁路—北河沿—林丰路围成的闭合区域。禁燃区范围内使用的燃料组合划分为高污染燃料类别Ⅱ类和Ⅲ类,其中一统河南路以南的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林丰路—疏港铁路—环城东路以东的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及环城南街与友谊大街以南的田家街道与大洼街道部分城区范围执行Ⅱ类禁用燃料组合,划定面积为73.18平方公里;其他禁燃区范围执行Ⅲ类禁用燃料组合,划定面积为84.82平方公里。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要按照市和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遵循国家及省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5%。(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按照省统一部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区、经济区要提高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执行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9.深入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全面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混凝土搅拌站、防水卷材、小炼油、小化工等行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对已完成整治的涉气“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20年全面完成涉气“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及省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市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石化行业环境风险排查,全面掌握石化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状况,健全区域及企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风险全过程监管机制,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石化、建材、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配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2019年全市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全市热电联产项目和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超低排放,2021年,全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区、经济区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各类园区、开发区基本完成园区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各园区及重点污染源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3.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4.改善道路货运结构。加强道路货运企业政策宣传。协调推进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广集装箱式多式联运。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无车承运等运输组织形式。提高运输及物流效率降低货物空载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大力发展清洁客货运,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占比,稳步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2019年,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市交通局负责)


  指导全市充电设施科学合理布局,根据我市中长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区域分布、类型结构等相关要素,适时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配合)


  15.加强油品质量检查。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船用燃油和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2019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90组以上。2020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100组以上。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监管要求,加大港区内加油点油品质量监管,加大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盘锦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设置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控制区范围如下:


  兴隆台区:南起惠宾大街,北至兴隆大街,东起向海大道,西至泰山路,所包含的区域。


  双台子区:南起科技大街,北至朝阳街,东起双兴路,西至中华路,所包含的区域。


  大洼区:南起金源街,北至红海滩大街,东起向海大道,西至泰山路,所包含的区域。


  盘山县:南起府前大街,北至盛世大街,东起辽河路北路,西至西外环,所包含的区域。


  每天7时至19时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辆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在我市低排放控制区内道路上行驶。(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我市注册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各县区、经济区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20年,确保盘锦港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国网盘锦供电公司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上报省、国家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按照国家及省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环保、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要制定规范、建立各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环检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凡经查实数据造假的环检机构,将予以顶格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立即停止环检业务,列入环保“黑名单”;情节严重者,交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建立机动车尾气检车机构倒查机制。路检路查中发现的超标冒黑烟车辆,要倒查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在各类媒体对超标冒黑烟车辆及检测机构予以曝光。查出率比较高的检测机构,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取消资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现场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对厂区内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治扬尘污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8%,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0%,实现“尘土不飞扬”。(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市林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1.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玉米、水稻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向省争取建设秸秆收储点(中心),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配合)


  22.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秸秆焚烧管控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包到村、包到户、包到人、包到具体地块,制作秸秆禁烧网格化责任人图表,压实责任、严防死守,强化督查巡查,实现监管秸秆禁烧全覆盖。在有条件的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秸秆焚烧现象进行实时监控。(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4.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大气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精确监测、精准溯源、科学决策、精细执法、落实责任、精准打击”于一体的市县乡三级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集成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网格监测等环境信息,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实现污染物动态源解析和污染源溯源分析等功能,为治霾施策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在县(区)、乡镇(街道)建立大范围、高密度的监控网格,布设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微型子站,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的治理监管模式。建立盘锦市环境空气质量辅助决策系统,2019年完成与省生态环境厅平台连通,2020年完成与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25.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完成空气质量预报会商中心建设,实现气象与环保可视化视频会商,实现提前7—10天分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开展臭氧气象预报;2019年底前实现7—10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化工园区石化企业环境监控体系建设。对全市化工园区安装自动化监控设备,对园区进行实时监控,并与“盘锦市环境空气质量辅助决策系统”平台联网,有效解决化工园区异味扰民问题。华锦集团、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北方沥青燃料公司、和运集团、长春化工、瑞德化工、浩业石化、辽河石化公司等石化企业厂界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7.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区、经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各县区、经济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全省联网。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交通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县区、经济区要针对建材、焦化、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各县区、经济区将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减少污染物跨区域影响为目标,制定重点领域工作方案,将攻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经济区。各县区、经济区要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调配综合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


  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盘锦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以石化行业为重点,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累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达到0.91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督察督办。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督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环境监察机构作用,对各县区、经济区实行驻点日常监察,深入县区、经济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聚焦督政主责,强化督察主业,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创新督察督办方式,完善督察运行体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察和重要节日重点督察,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坚持问题导向,传导工作压力,压实治理责任,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督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考核问责。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县区、经济区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县区、经济区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两项环境空气改善目标的县区、经济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县区、经济区,对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任务、考核优秀的县区、经济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监督,注重强化企业环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一企一档、开展风险源排查等,实现预防与控制结合。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大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环保与住建、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补助,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治理攻坚任务相匹配,增加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适时适度发行政府债券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益性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区、经济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六)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县区、经济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区、经济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国家、省、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加强舆论宣传,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官方网站),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分解指标表


  附件


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分解指标表


年度

2019年

2020年

序号

县区、经济区

PM2.5

优良天数比例

PM2.5

优良天数比例

1

盘山县

32

83

31

84

2

双台子区

28

85

28

86

3

兴隆台区

34

82

33

83

4

大洼区

35

79

34

80

5

辽东湾新区

36

79

35

80

  注:PM2.5单位: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单位:%



    文件解读:《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盘政办发〔2019〕14号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