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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7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7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7 浏览次数:1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访办拟订的《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接待领导人员范围

    1.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2.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二、接待周期与时限

    1.市一级领导接待日每月一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2.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接待日每周一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3.各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政府接待日和接待时限,由各县、区政府根据《信访条例》及本地实际确定。

    三、接待方式

    1.参加接待的领导一般每次一人,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疑难信访事项,应安排多名领导到现场协调处理。

    2.领导班子成员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准时到接待场所接待群众。

    3.信访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部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陪同领导接待群众;根据需要,司法部门委派1—2名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向参加接待的领导和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四、接待信访事项范围

    1.改革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干部作风、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

    4.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

    5.有关地方和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问题。

    7.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重要建议。

    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和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提出的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

    3.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

    4.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从。

    5.对复核意见不服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6.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六、接待工作要求

    1.强化接访责任制。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谁接待、谁负责处理”、“一案一清,一包到底”的原则,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把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到实处。

    2.领导能现场解决的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现场解决;需经过调查核实才能处理的,责成责任主体单位办理,并规定时限要求回报结果;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问题,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商定解决办法。

    3.接待部门要制定信访接待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设立接待卡,由专人负责填写、记录,并做好录音、录像、摄像等工作。

    4.相关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好甄别,为领导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重点信访问题可采取约访的方式,约定上访群众在接待日向接访领导直接反映问题。

    6.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在接待地点设置告示栏等方式,提前广泛向社会公布领导接待日的接待时间、接待人员、接待地点等情况。

    7.加强对领导接待日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将其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通过实地暗访、电话抽查等方式检查接待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定期通报领导接待来访工作情况。

    8.公安部门负责领导接待日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卫和维护秩序工作。

    9.信访部门负责领导接待日的安排、管理和协调工作。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