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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99号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99号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19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医疗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医疗机构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就医需求。但是,医疗市场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医疗用房面积不足、环境差、超范围执业等,也有出租、出借、转让执照及非法行医的个别现象,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加强医疗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也是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医疗机构文明服务风尚的形成,也有利于遏制各种非法行医活动的滋生,对于净化医疗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及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审批权限。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不满300张(中医不满200张)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以2003年底对个体诊所审查结果为依据,审查合格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时间为三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3新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必须向市卫生局备案,未备案为无效审批。在登记注册时,须经市卫生局复审合格后,方可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每年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校验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区校验情况进行抽查。未按时申请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仍有执业行为的,按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处理。

    5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县区要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6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全市性执法检查并负责查处违反有关条例的重大违法行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盘锦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