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100号 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100号 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24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

    为认真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城市困难群体冬季正常采暖,现就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

    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费用。

    二、城市困难群体对象认定标准

    城市困难群体对象是指:在我市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特困职工、低保户及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

    1.城市低保户的认定标准。城市低保户由市民政局认定。具体标准为: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认定。具体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但本人或其家属是农村户口,或户口不在本市,但居住在市内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但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大病,年医药费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职工家庭;职工正常上班,但由于企业不正常开支,年度内实得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无其他收入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但没有住房,每月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家庭有子女在全日制大学就读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工家庭。

    3.破产企业的认定标准。破产企业由市经贸委认定。具体标准依据人民法院裁定书确认。

    4.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共同认定。具体标准为: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二年以上亏损的企业;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

    5.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认定;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由市民政局认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认定;军转干部由市人事局认定。

    三、城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

    城市困难群体对象以每户一处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计算标准,低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超出7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且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必须一致。

    1.集中采暖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总额的80%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补贴,其余20%由个人承担。

    2.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3.自行采暖的城市困难群体对象,以户为单位,每户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补贴360元。

    4.城市困难群体对象的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四、城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1.低保户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集中采暖的低保户,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低保户采暖费补贴认证单”,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局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自行采暖的低保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局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给本人。

    2.特困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集中采暖的特困职工,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特困职工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总工会,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自行采暖的特困职工,经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总工会,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负责发放给本人。

    3.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离休干部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委老干部局、市委老干部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委老干部局,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委老干部局,由市、区两级老干部局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市民政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民政局,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民政局,由市、区两级民政局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总工会,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市人事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人事局,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人事局,由市、区两级人事局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自行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区委老干部局、市委老干部局及区、市民政局、总工会、人事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分别拨付市委老干部局、民政局、总工会、人事局,区财政承担部分分别拨付区委老干部局、民政局、总工会、人事局,由市、区两级部门共同发放给本人。

    五、对个别情形的认定及解决途径

    对个别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市区内历史遗留的供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所需资金从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中安排解决。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对接受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2.要加强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不准挤占、挪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盘锦市房产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人事局

                 盘锦市经贸委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总工会

                 盘锦市委老干部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