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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80号 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工作指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80号 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工作指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工作指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2004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工作指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做好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2004年度工作指标的考核工作,全面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成果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04〕27号)和《关于印发2004年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04〕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以盘政发〔2004〕27号和盘政发〔2004〕28号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为考核内容。

    二、考核办法

    (一)自我评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经常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逐项进行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各类数据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考核办。

    (二)年度考核评价。在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考核办负责对单项指标进行考核,并根据指标评分办法作出数量评价。

    (三)核查汇总。市考核办在各县区、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单项指标考核评价的结果,采取查阅有关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实地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记分,按照得分结果排列顺序。

    三、考核程序

    盘政发〔2004〕27号和盘政发〔2004〕28号文件中明确的考核部门,要以下列程序分别负责市政府所下达的各项指标的考核任务。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指标,列在首位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辅办部门。

    (一)各考核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所负责的单项指标制定考核细则,分解下达指标任务后,上报市考核办,由市考核办适时召开调度会。

    (二)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对照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上报相关考核部门与市考核办。上报的《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必须经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字后报送。

    (三)各承担考核任务的部门对各县区的单项工作指标进行跟踪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经考核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和统计口径分别报送市考核办和市统计局进行汇总、评分。市考核办根据评分情况和各单项指标年度考核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单项考核指标的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必须经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考核办备案后,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五)市政府根据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研究确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考核结果和名次,并予以公布。

     四、考核评价的记分方法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目标考核评价的总分由责任目标分、群众评议分(含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内容,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市政府领导评价分和奖惩分四项组成。

    (一)县区

    总分=责任目标分×90%+市政府领导评价分×10%+奖惩分。

    (二)经济部门

    总分=责任目标分×70%+群众评议分×20%+市政府领导评价分×10%+奖惩分。

    (三)社会管理、政务部门及执法监督部门

    总分=责任目标分×60%+群众评议分×30%+市政府领导评价分×10%+奖惩分。

    (四)奖惩分

    1.对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实施方案、没有具体承办人、没有按时上报指标分解表、自我评价报告(总结)等各扣50分;工作不认真、各种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的每发现一处扣20分;应该量化的指标没有进行量化的扣50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各项考核数据的,每出现一次扣50分。

    2.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得分中,排在全省前6位的,分别加分。

    第1位加100分;第2位加60分;第3位加40分;第4位加30分;第5位加20分;第6位加10分。

    3.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得分中,与上年相比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30分。

    4.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5.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省做出突出贡献”项的,省里每加10分市里考核增加100分。

    6.对全市总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每项加100分;部门(单位)工作在省排名前列,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100分。

    7.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得分中,与上年相比每下降1个位次减20分。
    
    8.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得分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予以减分:倒数第1位减100分;倒数第2位减50分;倒数第3位减30分。

    9.分数虽排名在全省后3位但总量仍排在全省前3位的不减分。

    10.每出现1次违法违规渎职现象的扣100分,由监察部门负责考核。

    11.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其它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五、考核结果评定与运用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照年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排名和年度增长幅度、总分等数据评定为“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考核结果移交市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市直部门分组考核,承担省政府指标的部门为甲组,其他为乙组,两组分别计分,分别排名。

    (一)总分排在甲组前6位,乙组前4位的为“一档”。

    (二)总分排在中间位次的为“二档”。

    (三)总分排在甲组后2位,乙组后3位的为“三档”。

    被评为“一档”的县区,市政府给予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记功一次,兑现奖励5万元,被评为“二档”的县区奖励4万元;被评为“一档”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给予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记功一次,并按编制每名公务员兑现奖金300元;被评为“二档”的市直部门按编制每名公务员兑现奖金200元;被评为“三档”的县区和市直部门要作为重点考核对象,提出问题,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评为“三档”的,建议对其领导班子予以调整。

    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奖励1万元;为全省做出突出贡献的每项奖励3000元;单项工作突出,受到市政府及省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奖励2000元。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部门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单项指标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项工作指标的考评工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目标管理单位反馈考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以确保工作指标的完成。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工作拖误的,各主管部门要承担与后进单位或部门相同的责任。

    (二)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及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对编造虚假数字、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情节严肃处理,以保证考核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承担市政府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年初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做好考核工作。不得因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工作需要,自行增加考核指标、改变积分办法。

    (四)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考核指标完成数据及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考核办报送考核结果,单项指标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对报送的数据认真审核把关、签字加盖部门印章后报出。

    (五)承担省政府考核指标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不误统、不漏报,要主动与省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争取得到指导和帮助,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影响全市排名。

    (六)市考核办和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单项指标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舞弊作假者予以行政处罚。市考核办负责对全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