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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81号 关于印发盘山县、大洼县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81号 关于印发盘山县、大洼县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230
盘山、大洼县人民政府:

    《盘山县、大洼县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而复杂,要求两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盘山县、大洼县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盘锦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盘政发〔1992〕75号)规定,从2004年起,盘山县、大洼县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凡两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均属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二、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标准和方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在每月工资发后5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代办处缴存。存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现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扣缴;单位缴存部分,机关在预算内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对支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政府审核认定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住房、自建房和自住住房的大修理,不能挪作他用。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应将个人存储帐户的公积金本息全部返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可由其继承人提取。

    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凡涉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个人购房贷款、会计核算等业务事项,均按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规章执行。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落实责任

    两县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中心在两县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派出机构(办事处),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面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两县政府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主管,指定专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形成严密、高效的工作体系。同时,两县要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实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