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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83号 关于转发盘锦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83号 关于转发盘锦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34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盘锦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于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日

        盘锦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1号)精神,我市将于2004年10月底前封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成立盘锦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研究决定推广使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发展计划委。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完成省推广办的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全市各新闻媒体有序开展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的技术改造,保证汽油组分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负责全市境内油品批发企业、调配中心和加油站整改及日常监管与指导。

    4市工商局。负责全市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5市物价局。负责加油站改造和车辆清洗指导价格的制定及其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变性燃料乙醇价格和汽油组分油价格及车用乙醇汽油批发、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我市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工商局对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推广前、后我市大气质量影响分析,并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汽车尾气监查工作,编制我市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方案、汽车尾气监测方案。

    8市财政局。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财税政策的落实,协调税务部门落实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税收政策,核拨推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并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9市交通局。负责指导、规范车辆清洗及车辆的适应性调整程序;负责系统内运输单位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常识的普及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在我市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调配中心、加油站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推广工作安全运行;负责全市车管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相应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11市法制办。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12中油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负责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的购进及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销售,按期完成调配中心建设及所属加油站的改造;负责推广使用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技术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推广使用业务骨干的技术培训,指导社会加油站的整改,配合政府搞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及服务。

    13盘锦军分区后勤部。按照省军区后勤部和国家规范整顿成品油市场有关规定,严格军队加油站管理,确保军队加油站的普通汽油不流入社会。

    14市武警支队。严格所属加油站管理,确保普通汽油不流入社会。

    二、推广使用的启动时间、范围

    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自2004年9月下旬开始,中油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和辽河油田对各自所属的加油站进行改造,10月中旬验收完毕,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社会加油站自10月1日开始进行改造。2004年10月底,在全市境内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普通汽油,全部改售90号、93号、95号和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三、产品的生产与供应

    (一)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全市推广使用的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家定点生产变性燃料乙醇的吉林省燃料乙醇股份有限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炼油厂及产品达到国家标准的地方炼化企业生产和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由中石油销售分公司调配中心调配、供应,市内各类社会批发零售企业必须从中石油销售分公司调配中心购进车用乙醇汽油。

    (二)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的汽油组分油生产企业和中石油销售分公司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四、调配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

    (一)调配中心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已由中石油销售分公司建设完毕,全市只设1个调配中心。

    (二)加油站改造。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我市境内除军队以外的其它所有加油站(含各单位内部加油站),必须参照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

    (三)安全与消防。调配中心、加油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检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与销售。

    (四)环保措施。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减少油气泄漏产生的污染。

    (五)加油站改造验收。全市加油站改造验收工作由市推广办负责组织商业、建设部门会同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环保及中石油销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验收合格后,以文字批复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将原经营 “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对达不到改造标准要求的加油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得经营车用乙醇汽油。

    五、技术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企业标准(Q/SY48-2004)。

    (三)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标准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和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

    (五)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的改造和建设符合《汽油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六、车辆的清洗与维修

    市推广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辆清洗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汽车数量及工作时限,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定点从事车辆清洗及维护工作;负责对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并组织供应易损配件。定点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省推广办备案。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到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清洗质量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后,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给交通部门印制的车辆“清洗合格单”。

    七、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

    (一)由市推广办和中石油销售分公司负责实施。采取逐级培训、分级负责的办法,做好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技术培训的重点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车辆定点清洗维修、加油站及加油站改造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

    (二)市推广办负责通过加油站向汽车和摩托车的驾驶员发放《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常识》、《车用乙醇汽油驾驶员使用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市推广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省规定的各种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负责技术咨询服务的组织和实施。

    八、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地方规章,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市推广办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组织商业、工商、质监、物价、交通、公安、税务、中石油销售分公司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机构,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解决整顿和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有关问题。

    (一)生产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产品质量监管。

    (二)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推广办组织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四)价格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批发零售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五)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零售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六)社会监督由推广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七)安全监督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重点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八)环境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重点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并收集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推广办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九、其它相关工作

    (一)建立推广使用工作报告制度。推广办要及时反映推广使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按照要求推广办每月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一次推广使用情况,每年底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安排。

    (二)建立推广使用工作会议制度。市推广办要采取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广使用工作经验,解决推广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不定期召开。

    (三)建立信息收集与反馈制度。推广办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工作,并及时总结上报省推广办。要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数量进行统计,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加油站油品的购进、销售、储存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有关企业要建立数据专报制度,并以旬报和月报的形式定期向市推广办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四)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将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职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阻挠、干扰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推广办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盘锦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海波(代市长)

    副组长  张晓辉(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万新(市发展计划委主任)、曾兆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  员  (市发展计划委副主任)、李秉军(市经贸委副主任)、李树元(市商业局副局长)、王新(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远(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泽良(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李建中(市科技局副局长)、刘克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爱军(市环保局副局长)、齐昌辉(市工商局副局长)、苏永兴(市物价局副局长)、刘孝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魏素珍(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士义(盘锦军分区后勤部部长)、王圣辉(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杨晓春(中油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经理)、郭雨忱(盘山县常务副县长)、孙世彦(大洼县常务副县长)、解学灵(双台子区常务副区长)、李桂昌(兴隆台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推广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推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