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9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9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9号)精神和今年以来我市粮油等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进行适当调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为5%,即按我市现行低保标准调增10元。

    调增低保标准后,我市执行的低保标准分别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每人每月为215元;城镇非农业人口(大洼镇、田庄台镇)每人每月为165元;农村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为140元。

    二、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按省政府统一要求,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低保标准调增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和承担比例解决。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测算调增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各县区要保证调增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财政困难且保障任务重的县区,市财政在配套资金时将适当给予倾斜。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调增低保标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安排上要克服困难,优先安排,重点保证,确保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任务按时完成。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