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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54号 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54号 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6 浏览次数:2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0号)要求,决定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

  (一)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征地补偿的具体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县、区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县、区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检查、整改规范和重点抽查方式,分4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2004年6月底前)。县、区政府及有关用地部门按照本方案,从征地项目入手,逐一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6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调查统计表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审计局。

    (二)逐级检查(2004年7月至8月)。各县(区)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乡(镇)两级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认真检查(7月15日前)。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7月10日至31日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看征地、土地补偿费用转付等文档资料,与有关单位及被征地农民座谈等方式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对国务院批准的用地项目要全面检查,对省、市、县(区)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要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总数分别不少于60%、50%、50%。8月1日至31日省联合检查组对我市进行检查,检查方法与市联合检查组相同,抽查项目比例分别为50%、40%、40%。

    (三)整改规范(2004年9月)。县、区政府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各县(区)要于8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情况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和审计局。市政府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严肃处理。

    (四)重点检查。市、县(区)、乡(镇)三级在自查自纠和逐级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好迎检工作。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检查组将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还将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成立联合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王忠平(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郭树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昭平(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孙兴福(市审计局局长)

    成  员 许树奎(市纪委常委)、李东昕(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李子富(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李日光(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纪检组长)、闫志刚(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检查组下设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主任李东昕(兼)。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审计局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