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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2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5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2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5 浏览次数:19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中,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低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统一由“政府采购专户”结算。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及采购需求情况,对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区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采购单位执行本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对采购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做好省对市执法情况大检查抽检准备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