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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3-000213 主题分类: 市政府令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4-18
标  题: (此件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令 发布日期: 2013-04-18
主 题 词:

(此件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47

43号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4月3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2013年4月18日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要坚持零基预算原则。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市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编制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审议。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财政专项(基金)资金主要包括科技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机发展专项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及土地出让金等。重大专项资金还包括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重大资金。

第十二条预算待分配资金,指市长预备费。

第十三条 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经市直业务部门、市财政局初审,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后,再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预算待分配资金的使用由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车辆购置资金经财政部门初审,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类投资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资金,依照《盘锦市重点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和《盘锦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各级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及超出预算的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和审计部门审计后形成意见,经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共项目包括:交通、城建、基建、水利、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如需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必须经国家和省批准后方可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部门的预算之外,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七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市委、市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需增加的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市政府重点专项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等。
  第十八条 追加预算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市财政局按制度规定审理市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市长审批。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应首先与市财政局协商,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非税收入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财政统筹部分,全部用于平衡预算。

第六章严格“三公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确保“三公经费”支出规模逐年减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