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现将办理养犬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及规定
市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两个区域。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自费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登记、年度审验并领取犬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二、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三、其他事项
盘山县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日为止。《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