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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退养还滩”湿地修复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次数:350

盘退养办[2015]1号

    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盘锦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盘锦市围海养殖滩涂收回工作实施方案》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关于盘锦市辽河口海域退养还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将于2015年开展“退养还滩”湿地修复工程,收回围海养殖滩涂,恢复滩涂湿地自然生态,改善滩涂湿地生态环境,请广大养殖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凡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海岸线以下从事养殖的单位或个人,请尽快与退养还滩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携带《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它相关使用手续进行核查。(地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三道沟渔港港区院内盘锦市海监支队,联系人及电话:李会永,1305087****;方文武,1594276****,工作时间为:8:30—17:30)

    二、对于无证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的,请速将养殖池内水产品清理干净,自行恢复海域原状。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按照《关于盘锦市辽河口海域退养还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因该滩涂海域公共利益已立项,对《海域使用权证书》到期的养殖户,不再予以续期,请自行清理养殖池内水产品,恢复海域原状并拆除构筑物,否则将依法收回。

    四、对于海域使用权未到期的养殖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依法提前收回。

    五、凡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海岸线以下从事养殖活动的,禁止投放各种苗种(不包含海域使用权未到期的养殖户),如不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投放苗种,造成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六、本通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特此通告

 

盘锦市退养还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