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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发布时间:2022-05-09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259


6月1日起,医疗费用救助限额标准提高并实施二次救助

日前,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盘锦市民政局、盘锦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对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明确从6月1日起,我市医疗费用救助限额标准进一步提高,并对救助对象符合相关规定的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实施二次救助,以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调整,是根据国家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相关政策,以及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落实的。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还包括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因患大病且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简称因病致贫家庭大病患者)。此次调整,首先是提高了医疗费用救助限额标准。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基本医疗救助1万元保持不变,医疗费用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可达到3万元;其次是实施二次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慢特病门诊、特药门诊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先行自付部分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按高值药品管理谈判药品先行自付部分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二次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5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不计入医疗费用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上述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因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诊治对象的特别关爱,是实施专项帮助和资金资助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救助标准的提高及实施二次救助,让受救助者有了保障,解决了实际困难,该举措更有利于保障每个人的健康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