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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法院审结实施集中管辖以来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625


自针对盘锦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以来,盘山县法院始终注重发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扎实开展生态司法护航者的生动实践。日前,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一起大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因其犯罪行为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院一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案系盘山县法院实施集中管辖以来审结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于盘锦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充分展现了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零容忍”制裁力度,大力震慑了显性和隐性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为盘锦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大洼区田庄台镇某处稻田地内设置捕鸟网,并在捕鸟网附近放置播放有黄胸鹀鸟和朱雀鸟叫声的录音器,同时还在挂有丝网的杆子上悬挂装有朱雀鸟的鸟笼子,用来捕获迁徙过程中途经的黄胸鹀、朱雀鸟等,捕获的鸟类用于贩卖、食用等。

2021年9月1日10时,大洼公安分局田庄台派出所根据监督员的线索举报,将正在实施非法猎捕行为的李某某抓获。经审讯,李某某对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9月1日,盘锦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将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的案涉383只鸟移送至盘锦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截至2021年12月1日,涉案野生鸟类活体数量分别为:黄胸鹀62只、朱雀3只、蜡嘴3只、黄雀1只、黄眉鹀3只,其余涉案鸟类均已死亡。

上述涉案鸟类,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一)形态鉴定涉案鸟类活体和死体物种,其中112只(95只活体,17只死体)均为鸟纲雀形目鹀科鹀属黄胸鹀,3只(活体)为鸟纲雀形目雀科蜡嘴属黑尾蜡嘴雀,3只(活体)为鸟纲雀形目雀科金翅雀属黄雀,5只(活体)为鸟纲雀形目雀科松雀属松雀,39只(活体37只,死体2只)为鸟纲雀形目雀科朱雀属普通朱雀,1只(活体)为鸟纲雀形目绣眼鸟科绣眼鸟属暗绿绣眼鸟,1只(死体)为鸟纲雀形目莺科苇莺属东方大尾莺,1只(死体)为鸟纲雀形目鹡鸽科鹨属树鹨,2只(死体)为鸟纲雀形目莺科柳莺属柳莺,1只(死体)为鸟纲雀形目鹡鸰科鹡鸰属灰鹡鸰,4只(死体)为鸟纲雀形目伯劳科伯劳属红尾伯劳。(二)生物学鉴定随机抽取7只动物死体(无皮毛肌肉组织),其中6盒样本鉴定为鸟纲雀形目伯劳科伯劳属红尾伯劳,另一盒为鸟纲雀形目鹎科鹎属白头鹎。(三)保护级别,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黄雀、松雀、普通朱雀、暗绿绣眼鸟、树鹨、柳莺、灰鹡鸰、红尾伯劳和白头鹎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东方大苇莺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3月14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针对涉案被猎捕鸟类损失,出具《关于李某某造成野生动物价值损失数额认定的复函》,认定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及鸟类价值为 417300元。

盘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诱捕机、粘网等作案工具,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173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