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 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
> 2022年
| 索 引 号: | govsjyj-2022-116042 | 主题分类: | 2022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29 | |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钱桂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0-3岁婴幼儿早教托育市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早教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按照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二、加大早期教育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为了促进我市早期教育的专业化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在开设的学前教育专业、盘山职教中心和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在开设的幼儿保育专业中,均开设了与幼儿早期教育相关的课程,并组织学生考取《幼儿照护》资格证书,为早期教育培养了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
三、依托幼儿园设立托班,满足低幼儿童接受早期教育需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未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因此,全市公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招生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托班(2—3岁幼儿)。企业与民办幼儿园招生市场化,可根据市场需求幼儿招生年龄可以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教育部门通过现有幼儿园能力增开托班(2—3岁),开展2—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解决部分幼儿早期教育与早期发展的问题,引导家庭、社区共同参与幼儿早期教育,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对早期教育的需求。
盘锦市教育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