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盘政办发〔2013〕30号 自2013年6月2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快隐患整改进度,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其它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范围:

1.易造成伤亡事故的;

2.危险化工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3.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4.同类隐患在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

5.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

6.超许可和资质范围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8.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

9.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控制的;

10.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案等制度,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应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同时,由市安监局统一将事故隐患单位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七条  各县区、经济区安监局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本地区挂牌的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隐患。隐患整改后,被挂牌单位应向属地安监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属地安监局或组织专家、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复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监局。

第八条  市安监局要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每季度在盘锦日报等媒体,对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案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