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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stj-2025-255026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
主 题 词: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5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盘锦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盘锦市盘山县高升镇楼台村的盘锦某食品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为2.42毫克/升,氨氮的自动监控数据为0.54毫克/升,明显不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针对此情况,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认为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与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存在很大的疑点。为查清事实真相,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市执法队监控中心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的进水管线有一段隐藏在该单位生产厂房的角落中,并在该角落处发现有另一段不明管线通过“三通”管路与监测设备的进水管线相联通,在该“三通”管路处还设置了调解阀门,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不明管线源头是锅炉循环水清净排水。该单位利用旁路将锅炉清净排水引入污水在线监测设备,通过稀释污水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设施,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5年4月2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在开展非现场巡查时,执法人员敏锐把握了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与行业排放特征不符这一异常线索,综合研判企业排放情况、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并进行采样检测,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有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二、盘锦市某医院涉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中直大队根据盘锦市卫健委移交线索,查明盘锦市某医院病理科2022年1月-2023年3月使用二甲苯、乙醇制作病理切片,产生710升化学性废液(HW49类),未与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混同打包交由仅具HW01类资质的盘锦京环公司处置。转移联单仅记载感染性、损伤性废物,未申报化学性废液。
【查处情况】盘锦市某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盘锦市生态环境局鉴于其属初次违法、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 (试行)第十条不予处罚情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案件启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严格履行全流程申报义务,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环保法规培训,建立危险废物全流程台账,规范贮存设施,严格审核处置单位资质并留存凭证,明确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遏制侥幸心理。
三、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搬迁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7日,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4年6月租赁辽宁鸿利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北1号厂,2025年1月完成主体设备迁移安装(含结晶罐、压滤机等主要设备),原液池尚未建成,项目总投资310万元,2025年2月重新办理发改立项,但搬迁至新厂址期间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报告表项目),构成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31000元。
【案件启示】工业企业应具备基础的环保法律常识,提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