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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stj-2025-254090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21 | |
主 题 词: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李某军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四家子村的一处清洗运输油品罐车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利用一台一吨燃煤锅炉产生的蒸汽对油罐车罐体内部进行清洗,含油废液通过地槽流入地埋罐和地埋罐东侧的土坑内,未做任何防渗处理。库房内用编织袋存放半固态油泥混合物,重量近两吨。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对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电表箱、铁皮箱实施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第五项,将案件刑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启示】该案件发生在城乡接合部,以“作坊化”污染呈现“三无三隐”特征,即无手续、无标识、无台账;工艺隐蔽、排放隐蔽、场所隐蔽,增加了日常监管难度,倒逼监管向“天地空”立体监管升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组合拳打击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查封,及时将当事人刑事移交给公安机关,达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运维污染源在线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在线平台线索,对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某生产企业在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8月27日总氮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9月6日确定无法修复后,擅自将原总氮自动监控设备更换为备用机,未告知该生产企业也未向盘锦市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控设备未经比对验收。经执法人员测试,总氮浓度为0.101mg/L误差超过15%,数据严重失真,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情形。
【查处情况】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其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5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企业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管理污染治理设施时,应对其资质、操作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数据真实性保障条款。本案通过平台数据异常线索锁定违法事实,并有效固定证据,提高调查能力和执法效率,形成了非现场监管闭环,大幅提升了监管效率和威慑力。
三、辽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盘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得胜街道大荒村的辽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改性沥青生产装置新建项目2024年6月末竣工,实际总投资244万元,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查处情况】辽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环评类1)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2.44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该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秉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
四、大洼区某医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大洼街道的盘锦市大洼区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建设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调阅材料时发现该医院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大洼区某医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20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排污必持证,无证不排污”的环保理念已深入人心,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守法意识,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事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