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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门(急)诊抢救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26 浏览次数:52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门(急)诊抢救政策,优化门(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标准及流程,结合《关于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盘医保〔2020〕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门(急)诊抢救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共分两部分,对我市门(急)诊抢救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

(一)扩大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

明确在原《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指征、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所列急危重症病种及抢救指征基础上,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附件中所列病种及关键标准,同时作为抢救病种范围的认定依据。并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门(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流程

明确暂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抢救病种范围的,组织专家对参保患者病情进行合议。确认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者或如不采取抢救治疗措施而难于缓解或有严重致残潜在危险的,出具认定结论后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原文:盘医保〔2022〕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门(急)诊抢救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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