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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次数:72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具体安排,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5号)有关工作要求,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此项政策(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七部分,对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安排。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

要求各单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细化经办举措,明确办事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创新经办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

要求各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经办业务办理实际需要,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群众“不见面”办理。

(三)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

要求各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预付周转金额度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报送结算报表,或根据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及确诊患者,属于异地就医的应严格落实“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做好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

(四)积极支持“长处方”,实现“便民办”

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要适当放宽门诊待遇限制,允许合并使用月(季)支付限额,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

(五)放宽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要求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商相关部门延期办理补缴,断缴期间参保人医疗、生育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六)做好经办场所防护,实现“放心办”

要求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经办场所情况防控工作,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等工作有质有量完成。

(七)强化医疗保障经办组织保障

要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加强协议管理,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做好数据监测和信息报送。

 

 

 

原文:盘医保〔20209 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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