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盘锦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盘医保〔2022〕15号
关于调整盘锦市公立医疗机构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盘山县医保局、各县区卫健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2〕14号)要求,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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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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