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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356


  根据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6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拟定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措施。《规定》中涉及行政处罚措施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不符。同时,《规定》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也需要修改。此次修改工作,对于完善《规定》内容,提高政府规章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分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设定权限。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设定行政强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三、征求意见情况

《决定》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单独向省司法厅和市人大法制委征求意见,同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决定》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以市政府令形式印发,同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原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