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关于印发《2026年盘锦市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5 浏览次数:69次
盘卫字〔2026〕16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委直属各医院、辽油宝石花医院:
现将《2026年盘锦市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案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扎实有效做好全市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实现“健康盘锦”行动目标。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2026年盘锦市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健康盘锦行动,进一步提升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根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6年辽宁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6〕46号)与《辽宁省“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活动实施方案》(辽卫办发〔202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市2026年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6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较上一年度增长1~2个百分点。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经统计主管部门同意,今年我市各县区均要依法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按照《2026年盘锦市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见附件)的时间进度和要求,4月底前完成街道/乡镇、社区/村、家庭户列表等抽样工作,5~6月开展现场调查,7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市级根据各监测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问卷质控。
(二)优质完成辽宁省“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活动。组织市级健康教育专家讲师团专家走进乡村、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市集、商超、图书馆、科普馆、公园等场所,开展辽宁省“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及相关配套活动,委直属各医院、辽油宝石花医院负责保障专家授课人员;县区卫健局负责本地讲座场次落实、场地协调、群众组织、安全保障等工作;市卫健中心为市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活动方案细化实施、科普物料开发、专家团队组建与培训、活动宣传与二次传播等工作。全市共开展15场健康知识讲座,覆盖所有县区(见附件)。
(三)持续治理互联网健康科普乱象。各县区卫健局、各医院参照《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有关要求(见附件),加强健康科普人员规范管理,指导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科普传播,及时发现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情况并督促整改。
(四)持续加强健康教育专业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市级健康教育骨干培训,着力提升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素养综合评价能力、健康科普融媒体产品制作能力和活动组织策划能力等,增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继续加强市级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各医院做好专家推荐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市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调查点位任务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健康素养促进项目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县(区)要根据项目要求,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特别要抓好配套资金早落实。要强化项目的绩效管理,做好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和居民健康素养监测项目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除国家和省指令性项目外,可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指向精准、落地见效,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业务保障。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健康盘锦建设、健康促进行动阵地建设,统筹以“健康盘锦 乐享生活”为主题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加强突发事件媒体应急管理、新媒体应用。市、县区级承担健康教育职能的专业机构,要切实发挥好作用,针对本地区的工作任务,为项目执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现场质控、数据审核与分析,典型案例总结与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统筹性,加强监控指导,提高质量和效率,以阶段性工作进展推动全部任务的完成。
(三)提高人员能力。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加强基层健康促进与教育骨干培养,年内市级组织1次健康促进工作骨干培训,持续提升健康教育服务能力。
(四)做好总结评估。采取自评与省级、国家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总结评估。各县区要先行组织开展年度自评,于2026年12月20日前提交自评报告,同时要加强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市级层面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迎接省级、国家级考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洋
电 话:2837600
附 件:1.2026年盘锦市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
2.“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活动目标场次分配表
3.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附件1
2026年盘锦市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
根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6年辽宁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6〕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1.了解我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变化趋势;
2.分析我市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影响因素,确定优先工作领域;
3.评价卫生健康政策、健康教育工作效果;
4.为制定卫生健康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方法
(一)监测对象
非集体居住的15~69周岁城乡常住居民。
常住居民指过去12个月内在当地居住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居民,不考虑是否具有当地户籍,不包括居住在医院、养老院、学校集体宿舍等场所的居民。
(二)监测范围
盘山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洼区。
(三)抽样方法
源自全国监测样本抽样方法。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每个监测区(县)抽取3个街道(乡镇),每个街道(乡镇)抽取2个居委会(村),每个居委会(村)抽取1个片区(约750个家庭户),每个片区抽取55个家庭户,每户抽取1名15~69周岁常住人口作为调查对象,每个片区内完成40份调查为止。每个监测区(县)预计调查240人,全市计划调查960人。
(四)监测内容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监测对象的健康素养水平,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3个方面。
(五)现场调查
使用PAD数据采集终端系统,采用入户调查方式,问卷由调查对象自填完成,如调查对象不能独立完成,则采用面对面询问方式调查。
各监测点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确定负责人、协调员、调查员、质控员及数据管理员,明确工作职责。通过收集抽样信息的过程与被调查对象建立联系,取得其同意和配合。准备调查所需用品,印刷调查方案,打印调查对象名单。
现场调查完成后,将PAD及相关资料统一上报至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监测点上报数据,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认可盖章后,进行数据分析,撰写监测报告。
三、质量控制
(一)调查前质量控制
现场调查要严格遵循指定的抽样方法完成逐级抽样,直至抽取调查对象。市级负责培训县区级及监测点工作人员,培训使用统一监测方案和操作手册。
(二)调查阶段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充分取得当地有关机构、调查对象的配合。使用统一的PAD数据调查管理系统。由调查员询问,根据调查对象的回答情况,调查员帮助填写选项。调查员不能使用诱导性或暗示性语言,如调查对象文化水平较低或存在语言障碍,可做适当解释,但解释要忠于原意。调查员要当场填写调查完成情况登记表,并在当天调查结束后将已完成的调查问卷上传至网络。市卫健中心将在现场调查期间,通过PAD数据调查管理系统听取现场调查录音,及查看现场调查时间对其进行质控。录音有问题及现场调查时间过短者,视为不合格,需重新调查。
市卫健中心对所有监测点进行复核,复核方法为:每个监测点抽取15名已完成调查的调查对象,采用《复核调查表》以现场复核和电话复核的方式进行复核调查。监测点不合格问卷超过3份,则视为该监测点现场调查工作不合格,必须重新进行调查。
(三)数据处理分析阶段质量控制
市卫健中心对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使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清理和逻辑校验,对不合格问卷予以剔除。对不合格问卷较多的监测点予以重点核查,并根据情况进行重新调查。
四、组织实施
(一)市级
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健康素养监测工作,成立监测工作指导组,制定监测实施具体方案,组织调查员培训,负责现场调查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并上报监测数据。
(二)县区级
监测点所在县区级卫生健康局健康教育工作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县区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作为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市卫健中心完成辖区监测点抽样,组织开展现场调查,质量控制以及数据上报等。
五、进度安排
4月底前:完成街道/乡镇、社区/村、家庭户列表等抽样工作。
5~6月:各县区开展现场调查,并于6月30日前完成;市级开展现场指导、问卷复核。
7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8月底前:省级进行数据清理。
9~10月:数据分析及报告撰写。
以上安排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合理调整。
六、经费保障
每个监测点县(区)补助5万元,主要用于采购被调查者纪念品、调查员补助、培训和督导费等,参考标准如下:
|
预算安排 |
预算标准 |
金额(万元) |
|---|---|---|
|
被调查者纪念品 |
60元/份×240份=14400元 |
1.44 |
|
调查员补助 |
80元/份×240份=19200元 |
1.92 |
|
培训、督导费 |
16400元 |
1.64 |
|
合计 |
5.00 |
七、联系方式
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 于洋
电话:2837600
附件2
“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
活动目标场次分配表
|
序号 |
地区 |
县(市、区)(个) |
常住人口超50万县(市、区) |
常住人口不足50万县(市、区) |
应开展讲座总计(场) |
||
|
数量(个) |
共应开展讲座(场) |
数量(个) |
共应开展讲座(场) |
||||
|
1 |
沈阳 |
13 |
10 |
60 |
3 |
9 |
69 |
|
2 |
大连 |
10 |
6 |
36 |
4 |
12 |
48 |
|
3 |
鞍山 |
7 |
2 |
12 |
5 |
15 |
27 |
|
4 |
抚顺 |
7 |
0 |
0 |
7 |
21 |
21 |
|
5 |
本溪 |
6 |
0 |
0 |
6 |
18 |
18 |
|
6 |
丹东 |
6 |
1 |
6 |
5 |
15 |
21 |
|
7 |
锦州 |
7 |
0 |
0 |
7 |
21 |
21 |
|
8 |
营口 |
6 |
3 |
18 |
3 |
9 |
27 |
|
9 |
阜新 |
7 |
1 |
6 |
6 |
18 |
24 |
|
10 |
辽阳 |
7 |
0 |
0 |
7 |
21 |
21 |
|
11 |
铁岭 |
7 |
1 |
6 |
6 |
18 |
24 |
|
12 |
朝阳 |
7 |
1 |
6 |
6 |
18 |
24 |
|
13 |
盘锦 |
4 |
1 |
6 |
3 |
9 |
15 |
|
14 |
葫芦岛 |
6 |
1 |
6 |
5 |
15 |
21 |
|
15 |
沈抚示范区 |
1 |
0 |
0 |
1 |
3 |
3 |
|
合计 |
101 |
27 |
162 |
74 |
222 |
384 |
|
注:常住人口数据参考省统计局2025年发布的《2024年辽宁省各县区常住人口情况》。
附件3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
(试行)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