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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37

名词解释: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研究开发费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究开发费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政策:

1.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原来5年延长至10年。

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5.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一次性奖励10万元、《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