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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641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

服务标准的通知

盘山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相关第三方经办机构,各定点护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项目,更好地满足失能人员个性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失能人员的获得感,根据《关于印发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盘医保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提升情况,现对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失能人员居家护理服务频次及服务时长

重度失能一级:每月服务频次不低于24次,总时长不少于42小时;重度失能二级:每月服务频次不低于22次,总时长不少于38小时;重度失能三级:每月服务频次不低于20次,总时长不少于34小时。单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低于1.5小时/次。

居家护理服务频次、时长标准将根据失能人员待遇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二、工作要求

定点护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服务标准,并依据失能人员失能等级按上述标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护理计划,应及时向长护中心报备;第三方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定点护理机构无故未达到最低服务标准的,按实际护理服务时长折算后费用予以支付。

本通知自2023年10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https://www.panjin.gov.cn/html/2282/2023-10-12/content-135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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