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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次数:224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用人单位、参保人 30-180(日) 不收费
2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 30-180(日) 不收费
3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行政检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 30-180(日) 不收费
4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经办机构、参保人 30-180(日) 不收费
填表人:李长亮 联系电话:297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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