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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119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盘锦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盘锦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一、2023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3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3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3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3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2023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盘锦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含大病保险)政策,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调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指导规范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医疗保障指标相关工作。拟定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支付政策,负责管理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基金监管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医保基金的安全防控和内部审计工作。

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无法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设双台子分局、兴隆台分局大洼分局,主要承担各辖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如下:

1、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本级

2、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3、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双台子分中心

4、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兴隆台分中心

5、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大洼分中心

6、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盘山县分中心

7、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本级

2.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3.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双台子分中心

4、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兴隆台分中心

5、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大洼分中心

6、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盘山县分中心

7、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

       第二部分

盘锦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市医保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第三部分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3年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8639.3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639.35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8639.3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215.15万元;

2.项目支出16424.20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9万元。

2023年预算同比较,收入增加10562.79万元增加60%;支出增加10562.79万元,增加56.67%。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专项项目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14.22万元,上年增长0万元。

1.因公出国(境)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22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31.94万元,比预算减少2.94万元,增长8.43%,主要原因是退休一人主要包括:办公费5万元、会议费0.15万元、邮电费2.04万元、公务接待费0.2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公务用车交通补助13.66万元、工会经费2.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0退休公用经费0.09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19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12月31日,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资产总额5243069.84 元,其中,固定资产5031993.84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3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价值0元(已提足折旧)无形资产211076.00 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医疗保障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7个,涉及资金16424.2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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