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报销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背景
为充分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通知。
二、主要内容
1.自2025年1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基层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5%,退休职工70%;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相应提高5%。
三、注意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探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按病组点数与按人头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完善智能监管规则,强化医保大数据智能监控,开展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解读单位:市医保局 解读人:宋建樟
原文:盘医保发〔2024〕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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