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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医保〔2024〕19号 关于调整盘锦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135

关于调整盘锦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规程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

为引导定点医药服务资源优化,切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管理,简化经办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类型变更

(一)重大信息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级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载有完整变更记录的许可证副本等佐证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办结后,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在国家信息平台完成相应重大信息变更的动态维护。

(二)一般信息变更。定点医药机构诊疗科目、药品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类别及其他一般信息变更时,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国家医保信息编码动态维护平台动态维护。

二、调整申报材料

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简称省级清单),申请新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所需提交的办理材料应严格按照省级清单执行,并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变化做同步动态调整。

三、工作要求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经办工作,及时按规定调整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流程,更新线上线下申请办理材料;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取定点医药机构变更信息,确保医保经办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经办工作的宣传培训,提高医药机构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操作能力,确保信息变更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后要承担变更前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的连带责任,协议期内服务协议不再重新签订;定点医药机构在信息变更中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按规定解除协议。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024年版).xlsx

          2.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024年版).xlsx

          3.附件3: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2024]19号文)新表.doc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4326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4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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