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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82

盘医保20231

关于贯彻落实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盘山县医保局,各县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疾控中心,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省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20231以下简称省通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省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市医保中心要审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参保状态、医疗费用总额和医保支付金额,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开发改造和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进行诊治,做好新冠治疗医疗费用分类,要按规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盘医保发〔2023〕1号 附件: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 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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