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
盘医保〔2022〕28号
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
现将《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窗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窗口工作制度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1日
(此文公开发布)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发 |
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
窗口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全面落实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办不成事”窗口建设的通知》(盘营商小组办发〔2022〕3号)相关工作部署,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持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水平,营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窗口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设置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窗口,坚持问题导向,加快建立责任明晰、机制顺畅、运转高效的“办不成事”窗口工作模式,发挥兜底服务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时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确保各项医疗保障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办得成事,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措施
(一)设置“办不成事”窗口
在全市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设置“办不成事”窗口,由各经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不成事”专班,各经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大厅工作的副职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各经办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轮流坐班“办不成事”窗口。
(二)明确工作思路
推行快速响应机制,对受理事项要立即进行甄别解决,一是“办不了”的,向群众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出具相关政策条例或依据给予解释清楚;二是“很难办”的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帮办代办”方式合力解决;三是“不给办”的,符合政策不给办或拖拉办理,要及时给予办理并按相关规定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三)制定解决方案
1.“材料不齐、缺乏佐证”问题
(1)因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材料缺失无法提供、通过调查取证、协助核实后进行办理;
(2)非关键性材料暂时缺少但又急需办理,先采取容缺办理,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交;
(3)部分材料需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但材料又不在本地的,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或邮寄等方式进行办理。
2.“生硬机械执行政策”不愿办问题
因“政策不熟、把握不准”的问题,由带班负责人及时明确予以办理,同时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换位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因“政策不明确、边缘化”的问题,由专班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并请示医保主管部门,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办理,不能解决的及时告知办事人。
3.“政策不熟、行动不便、运用手机等智能设备有困难”不会办问题。
由各经办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帮办、代办等服务。
4.“流程复杂、材料过多”不好办问题。
由带班负责人帮助申请人进行梳理、协调、联系、推进办理。
5.“吃拿卡要、业务不熟、态度不好”不给办问题。
由带班负责人责令责任部门主动为申请人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对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情形,按相关规定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四)规范办理流程
建立“办不成事”受理台账,按照受理—分类—办理—核查—反馈—回访—归档的工作程序,带班负责人要全程跟踪督办,对一般问题当天办结,难办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做到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对确因企业群众自身原因或不符合法律法规造成“办不成的事”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说明,确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建立受理和监督举报机制
要求各经办大厅在“办不成事”窗口显要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3312393,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畅通的监督举报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把“办不成事”窗口作为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最前沿”,带班负责人强化巡查,强力推进,牵头履责、积极协调,各部门主动配合、重点研究,按时依规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制度,按照“有人负责我配合,无人负责我承担”的工作原则,让“能办事、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成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的标配。积极提供容缺受理等便民措施,力争让每一个来大厅办事的企业、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因工作态度、作风纪律、业务不熟等原因造成“办不成事”的,或办理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窗口、人员予以严查和追责。
(四)认真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做法、亮点案例。在各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形成“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浓厚氛围。
附件:
1.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受理承办台账
2.盘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不成事”受理承办单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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