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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6-06-25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1

6月25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气象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介绍《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于2025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共七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及附则,立足盘锦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气象灾害防御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规划编制、经费保障等职责,要求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助职责,特别规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工作部门,确保责任落实无盲区。

突出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的理念。

规定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划定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编制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明确防御规划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湿地、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规划的重要依据。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对重点单位的防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立足盘锦特色,强化重点领域防御。

针对农业主导产业,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推进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发布水稻种植、河蟹养殖等农业气象预报预警和生产指导意见,提供直通式气象服务。针对台风、大风灾害,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等设施建设,督促船舶避风避险。针对暴雨灾害,加强河道、水库、堤防、排水管网建设,在桥梁、涵洞、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立警示标识并配备应急排涝设备。针对雷电灾害,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定期检测制度,油库、气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

提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在气象灾害敏感区、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油化工区、交通枢纽、大型活动场所等区域增设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加强港口、航线、锚地、海上钢制固定平台、临港工业区、渔业养殖区等海洋气象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共享平台,规范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明确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的传播责任,红色预警信号须采用滚动字幕、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

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强化社会参与。

台风、暴雨、暴雪、大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中小学校、客运车站、景区、在建工地、户外设施管理单位等应采取停课、调整班次、停止营业、停工等避险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志愿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产品,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刚性。

对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未按规定播发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信息等行为依法设置行政处罚;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相应的处分和刑事责任,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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