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448

盘政发〔20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盘锦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利用国家、省相关政策,采取政府操盘、封闭运行的方式,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使群众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使改革发展成果广泛惠及人民,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封闭运行。棚户区改造由政府直接实施,组建建设管理平台,全面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改造工作涉及的资金、土地、建设等要素全程封闭运行。在改善民生的同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盈余。

  2.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市政府负责全市棚改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区是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棚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资金筹措、手续办理、房屋征收、建设施工、回迁安置等工作。

  3.科学规划,务实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结合我市及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统筹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棚改工作。改造中,合理确定回迁安置位置和年度改造、回迁任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实施改造,确保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4.依法运作,维护稳定。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行有关土地利用、资金使用、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法律规定,实现依法改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改造政策,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2017年计划改造项目18个,改造户数7770户;全年完成征收房屋3108户,征收率达到40%以上;计划实现总投资33亿元;统筹推进棚改安置,确保新开工率达到100%,创新型货币化率达到100%。具体如下:

  盘山县棚改项目6个,549户,需征收房屋面积75000平方米,计划投资27750万元;

  双台子区棚改项目3个,6013户,需征收房屋面积651367平方米,计划投资271485万元;

  兴隆台区棚改项目2个,550户,需征收房屋面积37527平方米,计划投资13750万元;

  大洼区棚改项目7个,658户,需征收房屋面积79600平方米,计划投资22420万元。

  (四)工作内容

  1.全力做好棚改运行。

  (1)明确运行主体。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棚改建设工作,具体做好资金筹措、房屋征收、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配合县区做好手续办理、沟通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坚持规划引领。各县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集约科学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地域特色,统筹包装地块,编制2017年棚户区改造创新型货币化工作方案,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保持较高规划水平,指导棚改建设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3)明确运行模式。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方式筹集,土地、建设、管理等要素由政府直接配置,由县区指定同级建投、金融、国土资源、征收、执法、住建等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筹措管理资金、统一提供出让土地、统一拆违征收、统一建设配套、统一回迁管理,全程实行封闭运行。

  (4)积极推行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3号)等精神,严格控制棚改新建住房,2017年不再新建安置房,通过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消化库存,打通棚改回迁房与待售商品房通道。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安置过程中打破区域界限,全市范围内统筹安置,确保创新型货币化率达到100%。

  (5)做好回迁楼续建工作。

  严抓建设质量工作。严格执行全程质量监督和旁站监理制度,确保回迁楼建设质量,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大绿化、美化、亮化力度,建设幼儿园、广场、超市、卫生所、警务室等,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做好商网配建工作。根据群众实际生活需要由规划部门科学确定商网配建比例,对社会公开出租、出售,为回迁居民创业创造条件,资金收入纳入改造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棚改小区物业管理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

  做好回迁安置工作。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安排,拟定回迁计划,科学确定年度回迁居民数量,并将回迁安置与房屋征收统筹考虑,形成正确导向。加强对回迁楼分配的管理监督,规范分配程序,公开分配过程,确保回迁楼分配公正公平。

  2.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工作。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农发行贷款、专项基金及中央、省安排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县区要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最大限度的向上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农发行贷款。同时运用PPP模式广泛筹措建设资金,缓解改造资金压力。

  3.全力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1)依法拆除违建。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由征收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处理,认真履行宣传动员、调查登记、违法确认、实施拆除、绿化美化、土地恢复、检查验收等程序,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确保依法拆违率达到100%。

  (2)制定征收方案。3月末前,各县区根据征收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完成征收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稳步推进征收工作。

  (3)依法实施征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程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实现当年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率达到40%以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标准及时限

  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照补偿款核定新开工标准,核定公式为: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新开工标准;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购买合同(协议)载明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新开工标准。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3月份开工率不低于30%,6月份开工率不低于60%,9月份全部开工的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时限:

  1.项目包装及违章建筑拆除阶段。按计划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装、资金运转管理平台搭建以及资金贷款争取工作。3月末前,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2.安置房购买。1月—9月,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节点目标,科学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和购买流程,确保按月完成省政府节点工作目标。

  3.回迁安置及房屋征收阶段。4月—12月,加快推进续建安置房以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时间、进度和工程质量。同时,逐步开展回迁安置工作,实行过程公开、全社会公示、全方位监督。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处理棚改和保障房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造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时序进度要求稳步推进。

  2.落实任务责任。各县区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限,做到任务清、责任明,将改造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责任人。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全市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确保改造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3.加强督查考核。要充分发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改造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同时,将各县区、经济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与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及评优奖先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未完成改造及建设任务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的进行表彰,确保全市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二、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目前,全市4314套公租房已基本建成,其中:盘山县300套、双台子区1260套、兴隆台区1030套、大洼区500套、辽东湾新区1224套。

  2017年分配入住目标为盘山县、大洼区分配入住率100%,双台子区分配入住率90%,兴隆台区分配入住率95%,辽东湾新区分配入住率85%。

  (二)工作内容

  1.各县区、经济区按照国家、省及市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出台公租房工作政策文件,并及时下发实施。

  2.加强对各自适宜人群的调查统计,确保政策兜底、应入尽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切实提高分配入住率。

  3.加强调度通报,各地区每月25日将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表报送市住建委,根据分配进展情况,加强调度通报,确保完成任务。

  (三)工作标准

  公租房分配实行轮候制。以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分配主体与分配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为准。如提前进行预分配,可以预分配合同(协议)为准。

  (四)保障措施

  1.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分配入住。各地区要根据全市公租房分配入住目标要求,制定各自目标任务,特别是对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定相应配租方案,研究出台分配管理办法,确保公租房分配率尽早达到100%。同时要认真排查梳理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于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加快竣工交付。

  2.完善分配政策,降低准入门槛。根据《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办发〔2009〕111号)、《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2〕9号)和《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盘保居发〔2015〕7号)规定,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门槛;适当放宽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我市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单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3.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公租房分配部门联动机制,最大限度缩短审批周期,让适宜人群尽快分配入住。

  4.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政策、分配原则、分配对象、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全部公开,确保住房困难群众及时知晓,让更多百姓受益。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分别成立由住建、民政、纪检监察、公证处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2.明确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由专门机构管理,在工作程序上严格自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处理群众来人、来信、来电等咨询、信访、投诉、举报问题,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