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55

盘政办发〔201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市土地有效供给,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用国际化视野谋划工作,站在国家平台推动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手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土地要素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扩大有效供给,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为加快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用途管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坚持生态优先,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

  坚持市场配置。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权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国有土地市场规则,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效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行政主体及行政程序,依法实施土地管理行为。开展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保持一致。

  (三)总体目标

  通过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市土地利用结构更加合理,土地要素供应更加有效,土地利用更加节约集约,土地管理体制更加优化,土地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土地市场更加活跃,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更加强劲。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6.94万公顷,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2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2700公顷,年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0公顷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18%。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四)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推进“多规合一”,以国际化视野,站在国家平台谋划构建我市土地利用空间新格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环渤海经济带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构想,统筹城市功能区定位、区域发展定位、辽东湾新区落实“四个着力”先行区定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围绕“一个核心特色、三大产业基地”,调整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布局,着力推动区域协同、产业协同、转型与升级协同,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为我市打造经济发展实力之城、改革开放魅力之城、创新创业活力之城、富庶宜居幸福之城提供全方位的土地要素保障。

  合理布局农用地。按照优化布局、优进劣出、稳定数量、提升质量的原则,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定量、定质、定位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设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坚持盘活存量、用足流量,全面整合建设用地,引导建设用地提质增效,扩展城乡发展空间。围绕辽河两岸辽东湾新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向海大道“五点”城市带、中华路五个重点园区产业带的发展和建设,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重点民生发展项目倾斜,保障园区建设,支持产业发展,引导产业集聚。着重保障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国内领先的特色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区域物流产业基地、区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和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合理布局生态用地。围绕“一个核心特色”,维护和强化国土自然生态屏障用地,保障西部以滨海湿地为主体,东部以农田为主体以及纵向以辽河、大辽河和绕阳河生态廊道为主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构建湿地、农田、水系共生的生态基础设施格局,稳定国土生态屏障保护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五)强化土地规划、计划管控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落实约束性指标,依据规划审批各类建设用地,禁止项目用地随意选址。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频率与规模,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外,禁止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实际,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重点支持“六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用地和央企、民企等稳增长项目用地。

  统筹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结合各县区、经济区年度土地利用需求、资源承载力水平、土地利用集约节约成效、耕地占补平衡潜力等实际情况,将全市用于统筹使用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至各县区、经济区。对辽东湾新区实行年度计划重点倾斜,应保尽保。落实好省政府赋予辽东湾新区的土地优惠政策,充分激活新区发展活力,保障辽东湾新区落实“四个着力”先行区建设发展。

  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监管,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下达制度,根据各县区、经济区建设用地增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额度,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各县区、经济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县区、经济区前三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60%的,适度核减次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各县区、经济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督促计划指标落实。

  (六)优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建立全市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储备库,根据建设项目动态确定年度土地总需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对全市年度土地供应总量、区域布局、供地结构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高效配置,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合理安排供地结构。按照“适度控制总量,着力挖潜存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产业土地供应比例。优先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廉租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供给;加强对实体经济、创新创业用地支撑;化解房地产库存,根据区域人口数量、房地产需求量、房地产保有量适度安排区域房地产用地;引导工业产业向园区集聚,支持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升级发展,原则上不在园区外安排工业用地;根据不同园区产业优势、发展方向、发展阶段和用地结构,划分产业分类型供地,防止盲目扩大园区范围和园区间重复无序竞争;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投资强度小的项目用地,不予供应土地。

  合理安排供地时序。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进程、土地征收转用方案落实进程、可供应土地来源等情况,结合土地市场需求、建设项目可行性、北方季节性施工特点等合理确定供地时序,优先为民生发展项目、重点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供地。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市场需求变化态势,实施土地供应计划中期调整,适时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时序安排。探索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确保土地精准供应。

  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照法定最长年限确定出让年期。根据不同工业项目属性及企业发育、生存周期,适当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保持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三、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七)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落实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地政策。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等项目,原则上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外,可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八)构建多元化工业用地供应模式

  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新模式。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行租赁方式提供,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降低企业前期投入。工业用地实施先租后让的,租赁期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满通过项目履约情况确认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该宗地供应年限扣除租赁期,土地出让金为该宗地全部出让金扣除租赁期租金。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试点,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探索扩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范围。支持各县区、经济区探索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

  (九)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用地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土地政策,加大对旅游业用地的保障和供给力度,重点保障红海滩风景廊道、辽河口生态旅游区重点景区,全力支持田庄台、二界沟、荣兴、赵圈河、唐家、太平、甜水、德胜等特色小镇重点旅游项目区域以及以民宿、餐饮、采摘、垂钓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建立年度重点旅游项目审核与旅游用地供应联动机制。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将城镇规划区外旅游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旅游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予以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照现用途进行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引导旅游用地集约。积极推动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滩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拓展旅游用地来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村和旅游小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用地

  优先保障养老产业发展用地。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优先安排养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

  拓宽养老产业用地渠道。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划拨使用国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降低养老产业用地成本。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出让底价可按照土地用途价格的70%确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库存商品住宅、自持房产发展居家养老及配套医疗、康复产业,可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收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十一)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明确新产业、新业态对应土地用途。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照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照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照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新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精准供应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及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用地供应,倒逼用地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城市各功能区用地,推进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全面完成城市节约集约用地初始评价,部署开展区域和中心城区更新评价工作。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安排工业生产用地供应。

  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园区、经济区提高新供应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对于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土地利用指标高于控制指标50%以上的,在供地时土地出让底价可予以一定比例降低,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基准地价的70%和国家最低限价。

  强化土地利用强度考核。建立跟踪考核机制,通过确定各地区工业项目用地亩均投入、产出考核标准,建立低效用地企业清单,对园区、经济区以及具体工业企业用地投入和产出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园区、经济区整体土地利用产出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核减或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列入低效用地企业清单内的企业,取消其参与工业用地竞买资格。

  (十三)推进城镇低效地再开发

  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城镇低效地。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纳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进行报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城镇低效地再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予以补偿。调动工业企业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重建选址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十四)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

  合理控制住房增量及土地供应量。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农民市民化进程,有保有压、优化结构,因域施策、分类调控,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根据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做到住房土地供应量与住房库存量挂钩,库存量在消化到合理水平前不新增土地供应量。经批准,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建设规划等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降低住宅地产开发比重,重点发展旅游、教育、养老及中高端住宅地产,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实行一房一策。

  合理引导房地产企业化解库存。允许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扶持类产业项目或棚改安置房建设。

  (十五)政策引导存量土地盘活

  探索“以税节地”政策。建立国土部门与地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闲置、低效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税的力度,促进停产、倒闭企业转型升级或主动退出。停产、倒闭企业同意由政府收回工业用地的,签订意向协议后,可暂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

  “因地施策”推进存量土地盘活。以土地资源充分利用为目标,引导土地使用权人和金融机构灵活处置不同类型闲置土地。积极引导、充分激发企业自身意愿,鼓励企业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对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停产、半停产企业现有工业用地用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在5年过渡期内原土地用途、用地方式不变。

  推进工矿低效、废弃地整治利用。鼓励辽河油田、盘锦监狱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或与社会资金合作,对自有低效、废弃工矿用地、盐田复垦利用,复垦后的耕地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纳入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以划拨农用地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照新增耕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对复垦单位予以土地复垦补助,所需资金从政府耕地开垦费中列支。经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同意,企业可将工矿废弃地及内部闲置配套设施、住宅及其他生产经营性设施用于置换其他土地或选择退出。置换或退出的工矿废弃地及内部闲置配套设施、住宅及其他生产经营性设施由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安排利用。选择退出的,由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偿。置换(退出)涉及企业职工住房的,对企业职工予以货币补偿,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予以契税减免。

  五、完善农村农业土地保障机制

  (十六)严格耕地保护

  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国土、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责任,建立耕地保护联动机制,形成耕地保护合力,严格执法监察,严肃责任追究。

  落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基础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将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范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和占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专业规划和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相衔接,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避让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审查各项用地指标,落实用地定额标准,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不得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规定,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时,严把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关,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报批。正确处理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依法依规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提供便利快捷用地服务,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用地。

  加强耕地建设性保护。整合涉农资金使用,在永久基本农田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用于新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农田质量。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跟踪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强化后续培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十七)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拓宽补充耕地资源渠道。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掌控耕地补充潜力。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有序推进废弃井场、废弃盐田的复垦利用等途径,多措并举,补充耕地资源。鼓励有条件的用地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实施补充耕地土地整治项目。

  实施补充耕地计划管控。根据建设用地需求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结合全市耕地后备资源储备等情况,制定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计划及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及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经验收合格的,要及时进行地类变更。

  改进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使用制度,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调剂制度,补充耕地指标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的使用机制,探索县域之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机制。

  (十八)支持农村农业发展用地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补偿。

  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支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仍属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施备案销号制。生产结束后,经营者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要复垦为耕地。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设施建设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十九)支持农垦改革发展

  推进农垦土地确权。明晰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畴,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间的土地权益关系,通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显化国有农用地资产价值,保障国有农场企业化、集团化改革。

  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对农垦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省级以上政府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强化农垦资源资产收益用途管理。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积极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对各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十一)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公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民意,建立改革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保障作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加强总结评估,对于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任务分解表(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