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道垃圾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285

盘政办发〔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河道垃圾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河道垃圾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垃圾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河道保洁常态化、管理长效化”为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工作部署,全面清理河流、水库、湖泊、沟渠、坑塘(以下简称“河道”)垃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全面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水利风景区建设、全域旅游开发、多城联创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彻底清理河道内垃圾及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物,整治河道内乱搭、乱建、乱排、乱倒现象,禁止向河道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及弃土弃渣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产生河道垃圾潜在风险,建立全覆盖的“市、县、镇三级河长+村水管员+村(社区)保洁员”巡护管理体系和“县区(经济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村(社区)网格员+村水管员”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河道垃圾清理的宣传和教育,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杂物、河道行水畅通,提升河流生态和环境质量,建设水系连通、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的宜居新盘锦。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范围

  全市所有河流、水库、湖泊、沟渠、坑塘等水面、河道和边坡。

  (二)清理内容

  1.全面清理我市河面各类垃圾,特别是对打捞到的病死动物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

  2.全面清理河岸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

  3.全面开展整治沿河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影响堤防安全、行洪安全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拦河网箱、堤坡乱耕乱种行为、环境违法行为等。

  (三)清理标准

  1.河面无漂浮物、无病死动物。

  2.河岸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病死动物,河道内水闸、码头等附属建筑物周边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

  3.河道无非法渔网,边坡无乱耕乱种,河道周边无乱搭乱建,无其他影响行洪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取缔不规范垃圾堆放点,增设垃圾中转站和垃圾箱,在垃圾产生的重点地段设置告示牌和提示标语,依法查处河道倾倒垃圾违法行为。

  5.巩固辽河、凌河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成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

  四、河道常态化管理

  (一)河道清理常态化

  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河长制责任分工要求,建立“责任到人、属地管理”的网格化责任体制。

  1.全面落实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管理责任制,确保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工作责任全覆盖。把河道垃圾清理纳入城乡一体化垃圾清运收集保洁体系,实施常态化管理。河道保洁要达到“四无”标准(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边无围栏养禽、河岸无暴露垃圾)。把打捞的垃圾、杂物及时送至规定垃圾堆放场所,垃圾、杂物要日产日清,确保河道环境整洁。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保洁管理目标。

  2.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2018〕10号)要求,河道、水库、湖泊、沟渠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负责,镇(街道)村(社区)按现有管理体制(水管员、保洁员等)落实巡护管理职责,建立“市、县、镇三级河长+村水管员+村(社区)保洁员”巡护管理体系,形成全域、全方位、多层级、网格化、常态化管理模式。

  (二)河道巡查巡护常态化

  1.各级河长要按照总河长令要求做好定期巡河工作。

  2.建立定岗巡查制。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旬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经济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河长制有关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各县区、经济区也要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重点包括边坡乱耕乱种、河道周边违规违章建筑、河道日常保洁、工业企业排废、畜禽养殖污染以及弃土弃渣、水面非法围栏、河岸堆积物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查看河道巡护记录。

  3.发挥水利行业岗位职责作用,加强县级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工作,强化灌区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服务站巡护管理,全面实现履职尽责。

  4.要建立“县区(经济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村(社区)网格员+村水管员”监督管理体系。赋予3475名网格员(网格信息员)对河道、渠系、水库、湖泊实施监管职责,对6个县区(经济区)网格、57个镇(街道)网格、511个村(社区)网格全面监管,做好河道日常巡护工作。

  五、考核验收

  (一)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自查。各县区、经济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市直相关部门对本行业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级验收。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经济区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前工作重点,集中精力认真抓好落实。按照市总河长令要求,各级河长要亲自研究河道垃圾整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经济区及镇(街道)要成立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进一步提高对河道垃圾清理整治工作及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做好分解任务落实工作,确保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各县区、经济区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任务的组织、协调、督查和验收,制定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会同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考核验收等;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小流域水环境治理,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住建部门会同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牧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林园部门负责指导河流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指导做好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市油田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做好河道内矿区生产生活垃圾清理、保洁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河流重要景观带内公路生态绿化、美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全市河流两岸乱倒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牵头及配合单位要主动衔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努力形成推进河道垃圾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督查,强化调度。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将河道垃圾清理常态化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河长制”和“大禹杯”年度考核中,对行动快、措施落实得力的,予以表扬;对行动缓慢、工作滞后、整治不力,甚至推诿扯皮、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度一次。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部门要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统计和信息报送、巡查督导工作、影像收集和档案归档及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等高频率、大范围宣传,切实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河道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河道垃圾常态化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盘锦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中国(市政府副市级干部)

  副组长:张利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宗克昌(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史全(市文明办副主任)、柳洪路(市油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梁岩(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梁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可佳(市财政局副局长)、徐玉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刚(市环保局副局长)、张亚昕(市住建委副主任)、王金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张坤桥(市交通局副局长)、孙晓生(市农委副主任)、赵宝海(市水利局副局长)、冯大庆(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立才(市卫计委副主任)、江流(市旅发委副主任)、侯军(市林园局副局长)、崔兰芳(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副主任)、杨百奎(市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陈旭光(市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明光(市河务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赵宝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