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388

盘政发〔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县域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经市政府八届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预算法为遵循,以分税制体制为基础,坚持财权和事权相匹配,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规范基层财政管理,防范基层财政运行风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收入和财力向乡镇倾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下放县(区)级财政收入,加大财政资金下沉力度,适度下放县(区)级财政收入,鼓励乡镇引进项目、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充分调动乡镇立足自身狠抓收入的积极性,提升财政收入质量,夯实财源基础,依法征管税收收入,壮大乡镇自有财力规模,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2.坚持财权事权相匹配、适度上移支出责任的原则。要按照县(区)、乡(镇)政府职能,对应收入划分和体制缴补规定,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按照二者相匹配、规范高效运行、适度上移县(区)级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乡支出范围,在保障基本运转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乡镇财政资金使用自主权,促进乡镇财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3.坚持保重点、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县以下各级政府间差异性,做好统筹指导,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典型引路。在下放收入、核定财权和支出责任过程中,既适度向乡镇倾斜,又统筹调动县乡积极性,在做大做优做强财政经济基础上,妥善确定县乡财力分配比例,确保乡镇财政体制调整完善过程中,县乡“三保”等重点支出得到正常保障,国家和省有关民生等支出政策在基层政府得到及时、完整兑现,实现新旧体制平稳过渡,确保县乡两级政府及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平稳运行。

  4.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效应的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财力分配与乡镇经济发展实绩挂钩,制定收入增量返还、未完成收入基数不享受事业性专项补助等政策,鼓励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工作力度,调动基层政府加快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划分收入范围

  按照财力向乡镇倾斜、确保乡镇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进一步理顺县(区)级和乡镇收入分配关系;对适宜留在乡镇征管的财政收入项目要全额留在乡镇,作为乡镇的固定收入;原则上不设立县乡共享收入。县(区)级政府不得在体制调整过程中,无偿平调、截留、挤占乡镇财政收入及财力,进而影响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二)准确界定支出责任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收入规模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适度上移县(区)级支出责任,体现对乡镇的政策倾斜。属于县(区)级以上政府事权的支出责任应由县(区)级承担的,必须由县(区)级全额安排支出,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对于县乡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要根据县乡政府的职责范围以及收入划分情况,实行县乡按比例分担,县(区)级要考虑乡镇财政状况,主动承担更大的支出比例和支出责任,鼓励乡镇因地制宜自主决定本地区的项目安排;对于确属乡镇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由乡镇财政自主保障。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和新体制良性运行,原则上乡镇教师人员工资划入县(区)财政支出予以保障。县(区)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职责,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对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财力等补助,缩小区域差距,减轻乡镇政府财政负担,确保区域均衡发展。

  (三)规范县以下财政关系

  巩固县乡财政“分灶吃饭”改革成果,按照确保体制转换既得利益不变的工作要求,客观据实核定体制基数,既要保障乡镇既有财力水平不下降,又要保证县(区)级发展财政经济积极性和县(区)级财政统筹能力。

  各县区(经济区)要进一步调整县以下财政关系,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制定差别化的乡镇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的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和缴补方式,规范乡镇收支管理,确保乡镇政府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自主使用财政资金。

  各乡镇在所属县区(经济区)指导下,完善“村财乡管”管理办法,明确各乡镇经审站(财务核算中心)代管村级账户职责,完善报账制核算管理规程。

  (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要充分激发乡镇长期持续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收入增量最大限度向乡镇倾斜;自2018年起,三年内乡镇新增财力全部留给乡镇,调动乡镇增加财源、加快发展的积极性;认真研究不同乡镇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科学制定发展目标,落实奖补政策,加大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较快乡镇激励力度;鼓励乡镇招商引资上项目,对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外县(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的,依据“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实现的财政收入大部分予以乡镇分成;积极探索实施鼓励乡镇增收节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激励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确保财政体制规范运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统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政策、编制要求,全面推行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建设,规范乡镇预算编制,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严格税收执法,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等行为;尽快理顺调整完善县乡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体制)资金调度等制度,通过设立国库或专账管理等方式,强化国库资金管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加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力度,推进预决算公开,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管理格局。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规范经费支出,严格资金监管,确保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加大财力下沉力度,提高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上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体制全部下达至各县区(经济区),重点用于“三保”支出等必保刚性支出及养老金发放,加强民生政策托底保障,进一步加大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提高基层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上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县(区)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按体制全部下达至各县区(经济区),并力争下达分配至各乡镇,确保乡镇级政府正常运转需求。

  市本级财政要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财源建设,提高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县(区)级政府要统筹辖区内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鼓励乡镇立足自身发展,对发展确实存在困难的乡镇,要加大政策及资金扶持力度,避免两极分化,提高县(区)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开展乡镇财政发展目标管理,强化结果运用

  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所辖乡镇的不同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及收支平衡目标,形成有约束力的目标控制体系,把财政发展目标作为乡镇政府经济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来考核,强化乡镇政府责任,并对调整完善后的乡镇财政体制及时进行阶段性评估,年终对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强化财政管理绩效结果运用,市县两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管理绩效较好的县区、经济区,对于绩效较差的减少或停止安排。

  四、工作要求

  县(区)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县管乡”主体责任,认真梳理现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本着向乡镇下沉财力的原则认真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突出问题导向,从乡镇的不同发展程度入手,分类施策,既做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又要做到统筹兼顾、区域均衡发展。

  设乡镇的各县(区)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2018年4月15日前,设乡镇的各县区(经济区)均要出台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备案。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