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市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500

盘政办发〔201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2号)精神,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针对我市技术工人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技术工人素质,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技术工人队伍,经市政府八届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增强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主线、以提升我市企业产品质量为目的,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培养一批与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要求相适应的,以企业工匠群体为基础,以辽宁大工匠为代表的高技能骨干队伍,加快推进我市工业新一轮技能振兴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聚焦核心领域。围绕对接新的国家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挖掘经济新增长点和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提高我市核心领域支柱产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能力。

  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落实待遇保障措施,选拔和树立一批优秀典型和职业英雄。大力弘扬培育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工匠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舆论和氛围。

  政策统筹兼顾。突出企业主体作用,能够移交和下放给企业的职能权限全部移交和下放。充分发挥政府宏观引导优势,健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并抓好实施,及时为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

  (三)工作目标。围绕技术工人队伍建设需要,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由原来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向上增加工匠技师、盘锦工匠和辽宁大工匠三个“工匠群体”层级,技术工人要在企业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工匠评选标准参评各类工匠。其中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评定数量和聘用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确保企业生产一线主体工种均有分布。全市每年在工匠技师群体中培养选拔出市政府命名的10名盘锦工匠。在全市盘锦工匠群体中培养选拔出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大工匠。工匠技师入选辽宁大工匠后,由企业根据实际实行不少于3年的聘任期,期间由企业实行动态考核,期满后通过业绩评价,可继续参加辽宁大工匠选拔。

  二、主要内容

  (一)待遇措施。以企业落实待遇为主体,政府激励待遇为导向,采取省、市分级提供相应政策待遇和服务措施的方式,为一线工匠群体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弘扬工匠精神,激励技师队伍,留住技能骨干,培养技能人才。

  1.企业对评定的工匠技师可予以聘期内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辽宁大工匠由省政府一次性予以10万元生活补贴,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辽宁大工匠经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获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重点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辽宁大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参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48号)有关规定,对引进的工匠技师在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2.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在制定分配政策时向辽宁大工匠和工匠技师倾斜。根据省人社厅制定发布的工匠技师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我市工匠技师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3.鼓励工匠群体通过技术讲座、巡回授课等带徒传技活动,为我市行业领域培养后备技能骨干。鼓励工匠群体到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展授课活动。企业和学校可参照省财政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7〕457号),为授课工匠发放课时补助,技师可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授课标准予以补助,高级技师可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授课标准予以补助。

  4.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工匠群体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绩突出的工匠群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

  5.依托工匠群体,在我市核心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对获评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予以20万元支持,对获评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一次性予以10万元支持,对获评的市级优秀技能大师工作站一次性予以5万元支持。

  6.支持企业立足岗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的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技师培训参照我市关于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技师补贴1600元,高级技师补贴3000元;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每对师徒4000元标准拨付给企业;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培训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由人社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直补给企业。支持开展技师培训效果显著、工匠技师达到标准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对申报并入选的单位予以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7.根据企业需求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来盘开展讲座和技术指导,鼓励企业选派工匠到国内外参加对口交流提升技能。为技术工人技能提升搭建平台,为我市产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创造条件。

  8.提高工匠群体政治待遇,注重在技术工人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9.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具备相应技能操作水平并在本企业技能操作岗位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参评本企业工匠技师、盘锦工匠和辽宁大工匠,原专业技术职称保留。

  10.加强职业技能大赛的举办,通过大赛选拔出一批优秀的技能人才。对获各职业竞赛总成绩第一名选手,授予“盘锦市职业技术状元”称号,直接晋升为技师,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市总工会授予“盘锦五一奖章”、团市委授予“盘锦市青年岗位能手”、市妇联授予“盘锦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获各职业竞赛总成绩第二、三名选手,授予“盘锦市职业技术能手”称号,无职业资格等级者可晋升为高级工。各职业院校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教赛结合,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二)选拔流程。工匠技师评价方案由企业自主设定,确定具体人选于当年2月末前报市人社部门,3月末前报省人社厅备案;盘锦工匠原则上从工匠技师中评选产生。辽宁大工匠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企业实有工匠技师数量,核定第二年各重点领域推荐比例。辽宁大工匠由各企业、行业部门逐级推荐报市人社部门,经省专家委员会评定产生具体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为辽宁大工匠并落实相关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配合。市人社、财政、总工会、国资、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县区、经济区及各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技术工人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完善企业工匠培养的统计报告制度。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供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并保证不低于60%用于企业一线技术工人。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区、经济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和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移动通信等网络新媒体传播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工匠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弘扬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