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2018年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566

盘政办发〔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2018年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2018年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保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行稳致远,保障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属地政府管理,发挥各职能部门监管作用,营造安全、畅通、有序、高效、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推进建设交通强国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省道交委、省消安委关于2018年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部署及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源头治理和车辆运营动态监管,严厉查处道路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塑造文明规范、安全和谐的道路运输行业新形象,为争创“全国道路运输综合示范市”奠定坚实基础,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营造良好道路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下降、市场秩序明显改观、经营行为明显规范、经营环境明显改善、服务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科学、安全发展。

  三、职责分工与整治内容

  (一)交通部门。负责此次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超越许可事项经营、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损害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及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切实做好重点领域维稳工作,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对客运站、维修车间等重点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封闭、违规用火用电及交通运输工具中电气油路老化、双燃料车辆压力容器检验失效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治理。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严厉打击道路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超越经营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2.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客运班线、客运包车)。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营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客运包车所持客运标志牌线路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异地营运)、客运包车按客运班线定点定线运营、客运车辆不使用及屏蔽卫星定位信号或篡改数据等违规行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3.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车辆、危险货物车辆)。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盘交字〔2018〕65号)要求,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货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安装安全技术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使用及屏蔽卫星定位信号或篡改数据、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危险货物运输及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或标明运输标志、货运站为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配载并放行出站等行为。

  交通、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8〕6号)要求,积极推动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安全技术装备要加快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性能。

  4.城市公交。重点查处车辆及安全应急设备破损、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疏散示意图、车厢内乱张贴广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站点停靠、甩站、拒载等违规行为,并督促企业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5.客运出租(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严厉打击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汽车租赁公司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未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或改装车载智能设备、遮挡摄像头、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车内吸烟等行为;严厉查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从事或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行为。

  交通、工信、公安、工商、国资、质监、网信等部门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成工作组,对我市入驻的3家网络预约平台进行约谈,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机动车维修。严厉打击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重点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整治维修厂点占道修车、扰民修车等行为。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严厉打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重点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教学,《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

  8.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规划、发改、住建、公安、综合执法、网信等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运营秩序和交通秩序管理。

  (二)路政部门。负责保护公路路产,配合相关部门治理占路经营、乱设牌幌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违法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开展路警联合整治超限超载违法运输,消除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整治,配合交通、路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着力做好妨碍公务或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团伙及恶势力保车护车行为。对整治工作中舆情信息提前预警,及时作出反应,对涉嫌造谣、煽动、聚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严厉打击无证、无牌、假牌、套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及“三超一疲劳”、酒驾等违法行为。

  2.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未按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件,未配备押运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型、未走危化品专用车道、超载、超速、违停、无证运输,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通行等行为。

  3.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斑马线不礼让行人、斑马线上下乘客行为;非公交车辆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在公交站点违规停靠及停留行为;违章占用客运站进、出站通道停车行为。

  4.查处客运站、人群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周边喊客、私自揽客、强行并客等扰乱客运秩序行为,对拒不听劝告的依法、依规处罚;依法处置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及周边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督促客运站落实购票、检票实名制管理。

  5.查处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严重影响校车运营行为。

  6.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7.配合交通部门做好“黑车”查扣和“两客一危”车辆技术升级改造工作,配合路政部门做好超限车辆治理工作;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四)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厂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充装、装卸环节管理。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严厉打击无资质城镇燃气企业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充装、装卸危险化学品行为。

  2.查处城镇燃气企业充装、装卸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准运介质不符行为。

  3.查处城镇燃气企业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行为。

  4.查处城镇燃气企业充装、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行为。

  5.配合交通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运营车辆。

  (五)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治理。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查处建设工程工地未采取防尘、除污等有效措施,致使运输车辆污染路面行为。

  2.查处占用公共场地经营、占道修车等行为。

  3.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行为。

  (六)安监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城镇燃气企业除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厂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充装、装卸环节管理。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严厉打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充装、装卸危险化学品行为。

  2.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充装、装卸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准运介质不符行为。

  3.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行为。

  4.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充装、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行为。

  5.配合交通部门推进“两客一危”车辆技术升级改造和打击违法、违规运营车辆。

  (七)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出租汽车计量器具的检验。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查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为。

  2.查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及计程、计价人为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交通部门推进“两客一危”车辆技术升级改造。

  (八)工商部门。负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等非法经营企业经营执照;监管本辖区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发改部门。负责督促、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客运车辆不按审批票价经营行为。

  (十)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综合整治工作的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线上监管处置以及查处网上发布有害信息行为,组织新闻单位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法制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十二)信访部门。负责向信访人宣传信访等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逐级走访或走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接待、转送、交办、督办因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引发的信访事项。

  (十三)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本辖区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活动,要明确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5月2日—18日)。

  1.利用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刊登整治通告、散发宣传单及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积极宣传整治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为整治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舆论氛围。

  2.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排,准确掌握主要问题和基本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19日—12月20日)。

  按照确定的整治工作重点,对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无缝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完成整治目标。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2月21日—31日)。

  本次综合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建立综合执法和监管长效机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持续安全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道路运输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稳定和合法经营者利益的严重危害,认识到开展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推进。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适合本辖区、本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通过“12328”专线,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活动,揭露、举报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弘扬遵章守法风尚,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营造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鼓励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全面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推进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调度,密切配合。市、县区(经济区)两级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形成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合力。

  (四)惩防并重,稳步推进。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在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善于结合行业实际,帮助企业和经营者化解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强化属地管理,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采取综合施策、统筹兼顾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问题矛盾。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和困难,不断推动道路运输行业有序发展。

  (五)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抓,严禁“走过场”。市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网格化责任分解清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盲区,强化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下级单位落实整治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每月定期对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纳入通报内容和部门年度督考指标,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执法不严而影响整治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六)严格纪律,依法行政。在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期间,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廉洁、高效、文明的执法形象,坚决防止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定信息员,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并于5月16日前将信息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报送市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盘锦市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道路运输秩序安全稳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志焕(市政府副市级干部)

  副组长:王宁(市交通局局长)、曲岩(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黄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董谢安(市信访局副局长)、张有(市发改委副主任)、陈风华(市工信委副主任)、段炼(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大成(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长)、徐世峰(市住建委副主任)、曲万春(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秦德林(市交通局副局长)、蔺海宁(市工商局副局长)、杨庆利(市质监局副局长)、王洪涛(市安监局副局长)、王贺(市法制办副主任)、张斌(盘锦路政局副局长)、李厚林(市市政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孙亚军(盘山县副县长)、盖世功(双台子区副区长)、肖焰(兴隆台区副区长)、李猛(大洼区副区长)、高跃(辽东湾新区管委会正处级干部)、李峰(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王宁(兼),副主任秦德林(兼)、张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