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191

盘政办〔201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4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制定目录清单。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实际,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分别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一致。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分别由各级审批部门负责;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分别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发起方、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别予以公开。逐步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并适时交互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细化公开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含交通、水利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四大领域项目,原则上都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含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二是政府采购领域(含药品和医药耗材)。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四是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五是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六是实行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实现多领域、多平台的信息互通,达到一地受处,到处受阻的惩戒效果。

  

  七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等。

  

  (四)构建平台体系。

  

  (1)综合利用多种平台。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2)构建数据共享体系。积极构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盘锦市)为枢纽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进各部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应在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发布。加强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

  

  (五)强化公开时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务求实效。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并在盘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严格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督办、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将本单位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三)严格考核评估。市政府办公室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利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于2018年9月末前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体现。

  

  附件: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