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河湖治理保护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364

盘政办发〔201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河湖治理保护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河湖治理保护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辽河长办〔2018〕5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河湖执法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多更好优美河湖生态环境,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城联创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注重河湖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维护良好生态,提升河湖功能,发挥综合效益。

  

  ——坚持河长主导。依托河长制组织体系,将创建美丽河湖作为河长制实现“河长治”的目标,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级责任,细化目标考核,引导全民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因河施策。针对不同流域、区域河湖特点,统筹城镇与乡村、陆域与水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河湖分级管理、精准管理制度,创新流域综合管理、资源权属管理、投融资多元化机制,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

  

  (三)总体思路

  

  立足盘锦实际,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六大任务,按照工作目标,找准差距,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实施辽河、大凌河等重点河湖生态封育及综合治理保护,全面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实现“五清、三达标”目标。

  

  1.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涉河湖要求,实现水功能区达标和用水总量控制的目标。

  

  2.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对比《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水质考核指标,重点解决河湖边界不清、侵占河道、乱采盗挖、垃圾清理、黑臭水体等问题。

  

  3.开展“补短板”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防洪不达标、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不协调、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现河湖防洪与生态相统一、管护责任落实到位的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4.开展宜居乡村河湖“三化”专项行动。结合宜居乡村建设,重点开展河湖垃圾清理、污水治理、常态化保洁,实现河湖净化、绿化、美化目标,助力宜居乡村建设。

  

  5.开展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侵占河道、乱采盗挖、超标排污、乱排乱倒、非法捕捞等突出问题,建立行政与公安联合执法体系。

  

  (四)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使主要河湖实现“五清、三达标”目标。其中“五清”,即岸线清、排污口清、垃圾清、水域清、水质清;“三达标”,即河湖水资源保护实现国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达标,河湖水质实现《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考核达标,河湖生态实现生态功能区恢复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等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有效解决,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50%,双台子河口保护区水质控制目标Ⅴ类、大辽河营口开发利用区水质控制目标Ⅳ类。

  

  落实举措: 2018、2019、2020年,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对不达标水功能区及时向环保部门和水功能区所在地政府通报。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纳入盘锦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县区、经济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

  

  工作目标:2018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3.57亿立方米,其中:盘山县为4.16亿立方米、双台子区为0.9484亿立方米、兴隆台区为1.2824亿立方米、大洼区为4.4869亿立方米、辽东湾新区为1.322亿立方米、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为1.3703亿立方米。

  

  2019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3.75亿立方米,其中:盘山县为4.1861亿立方米、双台子区为0.9608亿立方米、兴隆台区为1.2871亿立方米、大洼区为4.5075亿立方米、辽东湾新区为1.395亿立方米、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为1.4135亿立方米。

  

  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3.93亿立方米,其中:盘山县为4.2122亿立方米、双台子区为0.9731亿立方米、兴隆台区为1.2919亿立方米、大洼区为4.5283亿立方米、辽东湾新区为1.4759亿立方米、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为1.4486亿立方米。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将控制用水总量纳入盘锦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县区、经济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严格规划管理,确保开发利用水资源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配置规划;建立县区、经济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县区、经济区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控超采地下水。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3.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工作目标:2018年,启动河湖划界工作,完成省、市重点河流划界确权工作。 2019、2020年,完成河流划界确权工作。

  

  落实举措:2018年,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启动河湖划界工作,组织开展河湖摸底调查,完成省、市重点河流划界工作。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湖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法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2019、2020年,推进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完成省、市重点河流以外所有河流的划界工作。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湖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法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局、市林园局、市交通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加强河道采挖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挖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行为。进一步做好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及其他重点河流的河道取土管理。

  

  工作目标:2018年,加强河道取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作业等相关活动,保证堤防安全度汛。2019、2020年,严禁河道范围内取土(包括湖泊、人工河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泄洪区等),保证河道堤防安全。

  

  落实举措:2018、2019年,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现场监管,对河道内非法取土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时处理,会同所在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做好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及其他重点河流的河道取土管理。

  

  2020年,进一步做好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及其他重点河流的河道取土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公安、住建等部门对河道采砂、取土统一规划。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加强河道生态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侵占、围垦河湖问题清理整治。禁止违反生态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河(湖、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乱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启动侵占、围垦河湖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岸线乱占乱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及时处理河道内阻碍行洪安全的林木,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规划和许可审批,维护清理成果。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开展侵占、围垦河湖问题清理排查,清除阻水障碍物;加强日常监管,严禁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新建违法侵占河道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新增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乱用等情况发生,及时发现处理辽凌河保护区内乱采、乱挖、乱排、乱倒、乱建、乱占、乱牧、乱种等“八乱”行为和炸鱼、毒鱼、电鱼、非法养殖等行为;对确定为阻碍行洪安全的林木,按照《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6〕15号)执行,开具采伐许可证,做好林木采伐。加强管理,禁止在河道主行洪保障区内划分林地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严格土地使用审批管理,对违反生态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河(湖、库)造田的,不予审批。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园局、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6.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有序推进鸭子河、月牙河、太平河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落实《盘锦市城市防洪规划》,到2020年辽河、大辽河、绕阳河等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

  

  落实举措:2018年,完成鸭子河治理主体工程并验收;完成月牙河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开展工程建设;完成太平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019年,完成月牙河治理主体工程与大羊河、太平河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并组织实施。2020年,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全面完成月牙河、大羊河、太平河治理工程并验收。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7.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对入河湖排污口清理排查,取缔无合法登记的排污口,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中规定的行业,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持证企业按证排污。

  

  工作目标:2018年,全面查清入河排污口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整改措施,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完成石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2019、2020年,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登记在册的入河排污口结合河长制巡河护河工作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性检查,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完成制酒、专用化学产品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落实举措:2018年,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根据排查结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

  

  2019、2020年,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继续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审查和资料建档工作,重点监管,未发放许可证企业,禁止无证排污;同时对已发证企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按证排污,对违规排污、超总量或无证排污的单位,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8.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继续加强监管,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重点行业污染得到全面治理,对“十小”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要求,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重点行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同时,严格项目准入审批,严禁高耗能、高污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企业进入我市,维护“十小”企业清理成果不反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9.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积极推进我市17座乡镇污水处理厂打包运行,落实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镇政府的运行主体责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鼎翔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并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住建部门负责一污、二污、三污及大洼、盘山污水厂等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监管。

  

  工作目标:2018、2019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鼎翔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探索实施污水再生利用;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并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0.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推进全市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加强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规划,确保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且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末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工作目标:2018、2019年,完成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年度任务。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推进全市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要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精神,强化禁养区后续监管,实现畜禽禁养区环境监督执法常态化,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禁养区内无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落实举措:指导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处理不达标排放粪便污水的养殖场和责任人,确保在禁养区无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抓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生产救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项目,推广缓控量施肥技术及缓控释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建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

  

  工作目标:2018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38%,使用量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9%。

  

  2019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39%,使用量减少0.5%以上。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

  

  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使用量减少1%以上。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100%,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协调“药、械、人”关系,完善精准施药技术,提升科学用药水平,大力促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控害(一是加强病虫预报促进预防性农药减量,二是推进绿色防控促进农药低投入减量,三是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促进农药结构性减量,四是提高农药利用率促进农药增效减量,五是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促进农药集约减量)。同时,编制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工作方案。进行土壤样品采集及检测化验。组织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田间试验、科学施肥技术培训以及田间技术指导。

  

  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3.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8—2020年,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渔业码头环境污染整治。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渔业码头环境污染整治。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加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管理,加大渔业养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水产养殖生物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养殖环境发生异常,可能导致水产养殖生物大面积死亡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4.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编制印发沿海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予以实施。继续落实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

  

  落实举措:2018年,建立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制定印发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2019、2020年,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实施内河通航水域内船舶(渔业船舶除外)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的监管工作,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港口与口岸局、盘锦海事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5.河湖考核断面水质达标。2018—2020年,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国控辽河流域考核断面中,辽河的赵圈河、曙光大桥、盘锦兴安断面及绕阳河胜利塘断面水质目标达到Ⅳ类及以上,大辽河三岔河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达到Ⅴ类及以上。辽河干支流断面责任主体见附件。

  

  工作目标:2018年,全市河流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2019年,全市河流水环境质量逐步提升,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2020年,全市境内干支流断面全部达到考核要求。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开展河流水环境大排查,制定并实施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保达标大排查行动。制定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督促县区、经济区推进水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加强河流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保护河流水生态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6.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2018—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落实举措:2018年,开展螃蟹沟、六零河黑臭水体生态治理,实施螃蟹沟清淤工程;研究制定清水河排干清理整治方案。2019、2020年,深入推进螃蟹沟、六零河、清水河排干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实施生态治理工程,增加河流生态调水量,实施清淤工程,提高河流流通性,推进城区雨污分离管网改造,同时加强排污监管,疏堵结合,消灭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7.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施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8、2019、2020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2.59%、94.44%、100%。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石山、高升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每月定期开展例行水质监测。全面掌握全市各类饮用水源基础信息,完善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基本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违章建筑、穿越道路、管线及违规排污口关闭等综合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8.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打造宜居乡村建设升级版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9号)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2018年,全面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年初目标。2019年,重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六个方面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年初目标。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阶段性任务,“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建制村实现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

  

  落实举措:2018年,编制出台《盘锦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厕改造与粪污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村庄规划管理、建设和管护机制建立等六个方面为重点,加强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全面提高“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2019、2020年,落实《盘锦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强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提升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执行“美丽乡村”考核制度,提升“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理水平,严格督促检查,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宜居环境不断提升。

  

  牵头单位:市城乡一体化办、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计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9.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达到预期治理目标。到2020年我市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海岸、河口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推进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优化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严格环境准入机制,强化环评联动,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推进循环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评体系,加强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深化饮用水源保护,实现水源全过程监管,强化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深化流域污染防治,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巩固辽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进一步加强良好水体生态系统保护,保障河库水质安全;深入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生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8年建立水环境基础数据库,组织并完成境内河湖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2019年建成水环境管理GIS系统,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完善部门间、跨区域间应急联动机制;2020年建成水环境数据统计分析子系统,全部完成河湖近岸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完成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河道垃圾清理和管护。2018—2020年,实施河湖垃圾清理常态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城市、镇村、街道社区河湖、沟渠等垃圾常态化管护长效机制。

  

  工作目标:2018年,清理河道垃圾,建立河道垃圾管护长效机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市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5%。2019年,清理河道垃圾,完善河道垃圾常态化管护体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市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2020年,清理河道垃圾,完善河道垃圾常态化管护体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通过国家、省相关部门验收,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5%。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实施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农村清洁工程,全面清理农村垃圾。发挥水利行业岗位职责作用,加强县级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工作,强化灌区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基层服务站巡护管理,实现全面履职尽责。通过“三级河长+村水管员+村保洁员”巡护管理体系,采取“农户源头分类+村保洁员上门收集+保洁员二次分拣+企业专业化处理”模式,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水环境。赋予县区(经济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的3475名网格员(网格信息员)河长制监管职责,协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对全市河道、渠系、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印发《加强全市农村可降解垃圾沤肥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规范可降解垃圾沤肥池建设,提高管理标准,补齐可降解垃圾终端处理短板。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垃圾分类意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减少进入终端处理系统的垃圾数量,促进农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一体化办、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2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河道内现有耕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六部委同意后,纳入国家《退耕还河护岸林还草还湿总体方案》,并核减我市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一步修改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后,依法有序开展退耕还河工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实施辽(凌)河保护区5.62万亩退耕(林)还河,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落实举措:实施辽(凌)河保护区退耕(林)还河,对5.62万亩退耕地进行自然封育。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95号)精神,建立河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园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2.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生态敏感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2018年落实市政府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完善双台子区湖滨公园建设;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水利风景区。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完善双台子区湖滨公园建设,新建森林公园和圃地17处,绿化补植完成年度目标;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做好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防治面积3.5万亩,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4条(2018年治理1.5万亩,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2条;2019、2020年每年治理1万亩,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1条);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申报2个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加大生态敏感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完善双台子区湖滨公园建设,对双台子区湖滨公园场地进行整体改造,拆除游乐设施, 提升公园绿化景观。建设森林公园和圃地17处,其中:盘山县扩建森林公园1处,建设森林圃地3处;双台子区扩建森林圃地1处;兴隆台区建设千亩城市森林公园1处,森林湿地公园1处;大洼区建设森林湿地公园1处,森林圃地7处;辽东湾新区扩建雁河生态森林公园1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森林圃地1处。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本级及以上审批水保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同时以“美丽乡村”建设为依托,做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加强省级及以上水利风景区规划、申报及建设管理,积极推进辽河鼎翔水利风景区、红海滩水利风景区申报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生态敏感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园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加强执法监管

  

  23.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印发《盘锦市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全市公安机关三级河道警长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市级河湖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推进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建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原则,围绕全市2个流域、3个水系的河长制布局,逐步建立全市河湖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

  

  工作目标:2018年,建立全市公安机关三级河道警长制度。成立专职监察执法队伍,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2019、2020年,完善警长制组织体系和监察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行动。

  

  落实举措:2018年,印发《盘锦市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立警长制组织体系。设立河长公示牌,将警长制组织体系纳入河长公示牌,按照最新组织体系,及时更新人员信息,保证监督举报途径畅通。成立专职监察执法队伍,落实人员、设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监察工作。

  

  2019、2020年,完善警长制组织体系,强化警长履职尽责。围绕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等方面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监察执法工作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和能力,全面提升涉河湖监察保护力度。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城乡一体化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4.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放牧、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建立并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办力度。

  

  落实举措:2018年,出台《盘锦市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衔接制度》。2019年,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2020年,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放牧、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5.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逐步构建“全面感知、广泛互联、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决策科学、服务主动”的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形成全市河湖信息全覆盖、过程全监管、成果全发布的河湖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按照国家、省“河长制”工作开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并完善河长制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全市河湖信息全覆盖、过程全监管、成果全发布的河湖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2018年实现市级河长、河湖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2019年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建立完善的河湖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2020年基本建成全市河长制信息系统。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整合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指挥等相关信息、卫星遥感等监测信息、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数据,构建盘锦市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体系,以国家和省级系统平台框架为核心基础,建设统分结合、各有侧重、上下联通的系统,形成“一个中心、一个专网、一张图(与省平台一致)、三种展现形式(PC、APP、公众号)”的盘锦市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盘锦市河长制管理范围全覆盖、工作过程全监管、业务信息全支撑等功能,并与省河长制信息平台对接,为河长制工作提供全要素、全方位、全流程的信息化服务保障。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林园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6.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制定并出台《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工作目标:2018、2019、2020年,建立并完善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

  

  落实举措:2018、2019、2020年,制定《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市政府报送考核结果。将河长制考核纳入绩效考核系统,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问责机制。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政府督考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举措,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河长负责、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河长+村水管员+村(社区)保洁员”巡护管理体系和“县区(经济区)网格+镇(街道)网格+村(社区)网格+村(社区)网格员+村水管员”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使用水利、环保、住建、城乡一体化等专项资金,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和企业等各方力量,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水生态补偿等方面项目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

  

  (四)强化考核评价。各级政府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日常监督、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等考评体系,严格督查考核,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和奖惩,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调度、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河湖执法能力。强化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以河长制实现“河长治”为主线,大力宣传“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民间河长、志愿者等民众参与,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附件:辽河干支流断面责任主体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