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772

盘政发〔2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农用地价格水平和分布规律,依据《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和《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经市政府八届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有关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保护制度。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农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对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企业改制、抵押等方式处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确定地价时可依据本标准综合宗地因素修正评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三、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1.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


  2.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3.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

级别

级别分类

所在县区

级别范围

Ⅰ级

Ⅰ—1

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丹锡高速—兴隆台区南部界线—盘锦疏港铁路—沟海铁路—双台子区北部界线—丹锡高速

Ⅰ—2

大洼区

丹锡高速—中华路—田庄台引水总干—盘锦疏港铁路—胜利村东部村界—金源街—盘锦疏港铁路—代家村东部村界—关家村东部村界—高家村东部村界—何家村(盘锦市东外环以西)—三十里村(疏港铁路以西)—南外环—大洼区北部界线—丹锡高速

Ⅰ—3

盘山县

丹锡高速—盘山县南部界线—西绕引水总干—京沈高速—丹锡高速

Ⅱ级

Ⅱ—1

兴隆台区

新生街道、曙兴街道以东,兴隆台区东部界线以西扣除Ⅰ级外所有农用地

双台子区

双台子区扣除Ⅰ级外所有农用地

Ⅱ—2

大洼区

大洼区西部界线以东、辽东湾大道以北、东部界线以西、南部界线以北扣除Ⅰ级外所有农用地

Ⅱ—3

盘山县

小板村、九龙村以东,盘山县县界秦沈客专以南,盘山县县界扣除一级外所有农用地

Ⅲ级

Ⅲ—1

兴隆台区

东郭街道,兴隆台区扣除Ⅰ级、Ⅱ级外所有农用地

Ⅲ—2

大洼区

大洼区扣除Ⅰ级、Ⅱ级外所有农用地

Ⅲ—3

盘山县

盘山县扣除Ⅰ级、Ⅱ级外所有农用地


  附件2


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内陆滩涂

Ⅰ级

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60.15

60.60

44.25

1.87

大洼区

59.25

59.70

43.20

盘山县

56.85

57.30

42.30

Ⅱ级

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55.05

55.40

38.55

大洼区

52.50

53.10

37.50

盘山县

49.95

50.40

36.60

Ⅲ级

兴隆台区

45.45

47.30

30.75

大洼区

47.55

48.00

33.30

盘山县

45.30

45.60

32.85 


  附件3


  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基准地价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参照体系说明


  耕地基准地价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未利用地基准地价包括内陆滩涂(国有苇田)。现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农用地地类与基准地价用途分类进行衔接。具体衔接情况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农用地与本次基准地价用途衔接表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参照体系

01耕地

0101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田

0102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水浇地

0103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旱地

02园地

0201果园、0202茶园、0203橡胶园、0204其他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育苗的土地。

水浇地

03林地

0301乔木林地、0302竹林地、0303红树林地、0304森林沼泽、0305灌木林地、0306灌丛沼泽、0307其他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木。

旱地

04草地

0401天然牧草地、0402沼泽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旱地

0404其他草地


内陆滩涂

10交通运输用地

1006农村道路

在农村范围内,北方宽度≥2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03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内陆滩涂

1104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1106内陆滩涂(国有苇场)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内陆滩涂

1107沟渠

指人工修建,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12其他土地

1202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水浇地

1203田坎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宽度≥2.0米的地坎。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二、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


  1.本标准覆盖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具体包括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含辽东湾新区)。


  2.国有农用地定级分为3个级别,内陆滩涂分为1个级别。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土地级别界限的简要说明,具体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三、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农用地基准地价是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1.土地权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价格。


  2.土地权利年期:50年。


  3.用地类型:主要包括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内陆滩涂。


  4.基准日:2018年1月1日。


  5.耕作制度及主导作物。


  (1)水田:主导作物为水稻,副产品为蟹,一年一熟。


  (2)水浇地:主导作物为大棚蔬菜,一般一年3—6熟。


  (3)旱地:主导作物为玉米,一年一熟。


  (4)内陆滩涂:主导作物为芦苇,副产品为蟹,一年一熟。


  6.农田基本设施状况。


  (1)水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2)水浇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3)旱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4)内陆滩涂: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四、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公式


  采用基准地价计算宗地价格的公式为:


  P=P0×(1±)×Kt×Ky


  P—待估农用地价格;


  P0—基准地价;


  —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和;


  Kt—交易期日修正系数;


  Ky—年期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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