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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1437

  一、起草背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结合盘锦实际情况,在2019年实施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80号)基础上组织开展了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调整完善工作。

  二、主要内容及措施

  根据各县区上报情况,本次调整完善区片地价未对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区片地价内涵;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等内容。

  经过3月28日祝强副秘书长组织召开的全市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调度会讨论研究,综合各县区、经济区上报的调整完善成果,初步拟定:

  (一)区片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50%:5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区片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非农建设用地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参照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区片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每年按区片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四)本次调整完善区片地价未对上一次公布实施区片地价的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不涉及按照新标准追加补偿。


  原文:盘政办发〔2020〕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