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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249

  近日,经市政府八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近年来,省、市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保费率的部署。从2013年9月起连续3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从3%降至1%。2016年,我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平均费率由1.5%降至1%,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受人口老龄化,抚养比低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维持在20%,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高。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在反复测算、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备案,现已经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我市方案是依据省方案制定。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依据国办发〔2019〕13号和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是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拟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六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意义

根据《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步降至16%,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此次降费率不是阶段性降费,而是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具有普惠性质,是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大招”、“实招”。二是16%的单位费率,是国家规定的最低费率,我市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将与各省、市站在“同一起跑线”,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实施方案》落实到位后,仅企业养老保险预计2019年可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亿元左右。

  四、《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如何调整

《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一是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二是统一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全国各地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基础。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统一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过渡措施。

 

 原文:盘政办发〔2019〕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