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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次数:167

  为促进全市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市依照因地制宜、把握重点、注重实际、易于操作、责权一致、权责对等的原则,修订出台了《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一、我市河流污染经济补偿机制实施必要性

  “十三五”期间,国家和省政府对我市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地处辽河下游,因为上游用水需求逐年增加,导致入境水质不稳定,水量不足;境内支流河无生态补水,造成我市水环境形势严峻,压力巨大。“水十条”颁布之后,国家鼓励各地区实施河流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机制的执行,是对国家环保政策的有效落实,是对后进地区治污工作的鞭策,能够有效遏制了上游向下游排污的现象,有效调动治污先进地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实行河流水质污染补偿机制,加大经济补偿力度,是保障流域水质稳定达标的重要手段。将对我市推进“水十条”工作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定会有力促进各县区和经济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共计17条: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介绍《补偿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明确适用范围、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考核指标、资金扣缴额度、监测方式。

  第八条、第九条,介绍了补偿确定和实施过程以及奖励规定。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各市人民政府、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以及确保生态用水等措施。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关于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实施日期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