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2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2016年7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这是我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专门发文部署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阶段性社会问题。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深刻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抓住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这两个重点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系统性安排,主要有: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二是制定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短板,有助于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三是依次明确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责任,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既强调了现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门职责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有力,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较强。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

  (一)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针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关爱服务措施。一是强化了家庭主体责任,督促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具体要求。二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定期走访和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核查、加强对家庭监护监督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内容。三是明确了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教育、心理辅导、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完善控掇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等要求。四是提出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的具体要求。五是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措施,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加强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一是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责任。二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调查和处置、公安机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情况的要求。三是健全评估帮扶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强制报告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等要求。四是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监护人采取批评教育、治安处罚、刑事追责、撤销监护权等措施的情形。健全上述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四个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三)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提出通过统筹推动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农民工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等措施,努力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一是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帮助农民工解决监护照料随迁子女面临的住宿、照料、教育、医疗等问题。二是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等,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强化保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地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加强能力建设,明确提出加强关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场所设施条件等要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三是强化激励问责,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做好宣传引导,要求各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