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6〕6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前置审批要件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5-09 | |
| 主 题 词: | |||
盘政办发〔2016〕6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前置审批要件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审批便利化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在专项清理全市建设项目前置审批要件事项的同时,我市对除建设项目以外的生产经营、民生等领域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共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7项(见附件1);明确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22项(见附件2),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市直各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取消的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绝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于明确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做好审批要件事项的督促补齐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审批要件事项的,审批部门要撤销之前作出的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审批对象。
二是市直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网站、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对外公布取消的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和明确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并进一步做好审批流程再造、网上审批等工作。
三是市直各审批部门要围绕取消的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和明确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制定监管办法,出台监管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审批部门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已取消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一经发现问题,要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取消的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2.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取消的无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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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取消的前置审批要件事项名称  | 
            
             所属审批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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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部门  | 
            
             是否与审批要件事项互为前置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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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同意自考助学机构专业设置的意见(市教育局招生办出具)  |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 
            
             
  | 
            
             市教育局  | 
            
             否  | 
            
             
  | 
        
| 
             2  | 
            
             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市工商局出具)  | 
            
             全市范围内跨县区(经济区)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 
            
             市住建委  | 
            
             否  | 
            
             
  | 
        
| 
             3  | 
            
             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人民币不低于100万元)(市工商局出具)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审批  | 
            
             
  | 
            
             市住建委  | 
            
             否  | 
            
             
  | 
        
| 
             4  | 
            
             暂住证(公安部门提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 
            
             市交通局  | 
            
             否  | 
            
             
  | 
        
| 
             5  | 
            
             劳动合同(企业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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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增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市水利局出具)  | 
            
             在凌河保护区内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 
            
             
  | 
            
             市水利局  | 
            
             否  | 
            
             
  | 
        
| 
             7  | 
            
             新增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市水利局出具)  | 
            
             在凌河保护区内河道疏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  | 
            
             
  | 
            
             市水利局  | 
            
             否  | 
            
             
  | 
        
附件2
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 
             序号  | 
            
             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要件事项名称  | 
            
             所属审批事项  | 
            
             要件事项  | 
            
             备注  |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部门  | 
            
             是否与审批要件事项互为前置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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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负责市本级所属小学、初中的管理)  | 
            
             
  | 
            
             市教育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  |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要件事项的,审批部门有权撤销之前做出的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审批对象。  | 
        
| 
             2  | 
            
             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 
            
             市教育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  |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  | 
            
             道路施工挖掘占道审批  | 
            
             
  | 
            
             市公安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  | 
        |
| 
             4  | 
            
             采矿许可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 
            
             市公安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  | 
        |
| 
             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市公安局核发)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 
            
             市公安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  | 
        |
| 
             6  | 
            
             住所证明(申请人提供)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市民政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  | 
        |
| 
             7  |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出具)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  | 
        |
| 
             8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核发)  | 
        ||||||
| 
             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5公顷以上)  | 
            
             
  | 
            
             市国土资源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  | 
        |
| 
             10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申请企业提供)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市交通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  | 
        |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市水利局审批)  | 
            
             在凌河保护区内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 
            
             
  | 
            
             市水利局  | 
            
             否  | 
            
             审批决定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