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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8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8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8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8 浏览次数:3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盘锦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盘锦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严厉打击各种矿业违法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标本兼治、严格规范的原则,着力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制度,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资源保障。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石油、天然气、地热和盐卤水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得到全面治理;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市、县(区)、乡(镇)监管网络全面建立,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勘查、开采的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坚决依法打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乡(镇)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照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对县(区)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限期整改,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非法开采设备和工具。

    (七)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开展古生物化石市场专项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化石市场监管,规范化石市场秩序。对非法贩卖古生物化石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三、规范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全面开展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清理工作。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积极引导采矿权合理布局。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以及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确保禁止开采区内采矿权零设置,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三)健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逐步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出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县(区)、乡(镇)三级监督管理网络,实施动态巡查,有效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等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地区和矿种

    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地区包括辽河油田勘探开采作业区、大洼县和兴隆台区的地热资源开采区、盘山县西北部的盐卤水资源开采区(包括东郭、羊圈子苇场区域)。整顿和规范的重点矿种包括石油、天然气、地热、矿泉水、盐卤水等矿产资源。

    对辽河油田的勘查区块和开采矿区要进行实地勘界。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检查网络和举报制度,划分责任区域,定期沿油田矿区范围进行巡回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井位要实行重点检查和监控,确保辽河油田在划定勘查区块和矿区范围内履行义务、依法办矿,杜绝非法进入油田矿区勘查、开采行为。

    全面规范地热资源开发秩序,重点清查全市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企业底数。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对已提出采矿权申请开发地热资源的企业,积极帮助协调;对尚未提出采矿权申请的企业责令停止开采,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对既不提出采矿权申请,且开发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无保护措施的小型洗浴中心、洗车厂等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全面加强对盐卤水资源开发的监管,对盘山县西北部、羊圈子苇场、东郭苇场等盐卤水资源分布区要加强巡查,严防无证开采、将耕地改为盐田等违法行为发生。发生违法行为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区域、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中旬以前)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我市相关规定,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下旬—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县、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设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市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新设矿权审批手续。

    六、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人力加强宣传。要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意义及《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和省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斯来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佐宇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盘锦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强化责任,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各县、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落实,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牢固树立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改革;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权人综合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