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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10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8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10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10-08 浏览次数:18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工程性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我市行政区域属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即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抗震设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选择以下方式确定:

    1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2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必须及时到市地震局办理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核)手续。

    (一)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1一般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局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条件和工程性质,结合地震小区划、国家强制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审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值等抗震设防要求。

    2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局根据工程性质、规模下发安全评价通知书,建设单位委托有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辽宁省地震局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由市地震局审核建设单位委托的安评单位是否具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省级测绘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三)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由市地震局根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批复是否允许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协助地震工作部门搞好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要将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复等抄送市地震局,为其开展审批(核)提供依据;规划部门在下达的《设计通知书》中要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图纸设计之前到市地震局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要求;建设管理部门要协助地震工作部门严格把关,凡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未经市地震局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不予设计;工程图纸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地震工作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未按市地震局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工程图纸,应不予批准使用;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抗震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监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会同地震工作部门验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四、依法行政,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外的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工作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2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3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但未按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地震工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管理。地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予以纠正,或者不依法验收,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严重震灾后果的;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